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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1刑初726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26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411刑初726号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经征得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蔡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将其在工作中所掌握以及他人处购买的晋陵文锦、晋陵文禧等小区包含有姓名、住址、手机号的业主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王继,共计发送信息14584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1年3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向王继发送璞樾春秋小区业主信息769条。

2.2021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向王继发送晋陵文锦、晋陵文禧、路劲雅居乐城市万象、随园金麟府、万象府、雅居乐路劲棠颂、荣盛御府、五星星韵城、中南红熙台小区业主信息9858条。

3.2021年4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向王继发送德信佳源君宸府小区业主信息332条。

4.2021年5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向王继发送小区业主信息847条。

5.2021年5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向王继发送旭辉铂悦天宁小区业主信息943条。

6.2021年6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向王继发送牡丹学苑小区业主信息932条。

7.2021年7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向王继发送小区业主信息903条。

2021年7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证人魏某、丁某、苏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20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20)苏0411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杨某某坦白、认罪认罚、预缴罚金,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予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苏0411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某宣告缓刑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连同原判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桢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露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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