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黔2635刑初85号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2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1、赵某2、王某某3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7日、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1,赵某2,王某某3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伍某某1使用其昵称为“A茶禅一味A”(微信号:×××)的微信向微信好友、微信群发布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有客户联系伍某某1后,伍某某1通过微信向上家赵某2等人购买客户需要查询的车辆档案(车主姓名、身份信息、住址、车辆状况)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取信息后伍某某1再通过微信转发给需要的客户刘某、马某、杨某、周某、陈某、穆某、孙某等人,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91620余元。
二、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赵某2使用昵称为“乘风破浪影刃而上”(微信号:×××)、“通茶”(微信号:×××)的微信向微信好友、微信群发布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有客户联系赵某2后,赵某2通过微信向上家王某某3等人购买客户需要查询的车辆档案(车主姓名、身份信息、住址、车辆状况)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取信息后赵某2再通过微信转卖给需要的客户伍某某1等人,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20770元。2021年4月16日赵某2已退赃款20000元。
三、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3使用昵称为“买保险找丫头”(微信号:×××)、昵称为“惜^^缘”(微信号:×××)的微信,向赵某2等人出售车辆档案(车主姓名、身份信息、住址、车辆状况)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21604余元。2021年4月16日王某某3已退赃款2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1、被告人户籍证明、交易支付明细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某1、赵某2、王某某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伍某某1情节特别严重,赵某2、王某某3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2、王某某3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2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3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伍某某1辩解:指控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我没有异议,但指控违法所得91620元不合,因为没有扣除我交易未成功而退回的部分数额,以及我销售二手车所得的部分数额。
辩护人王进、姚婕提出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没有异议,但指控其违法所得91620元有异议,从证据显示,91620元是下家支付给伍某某1的数额,没有扣除交易未成功而退回的数额。
经审理查明,一、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伍某某1使用其红米手机登录昵称为“A茶禅一味A”(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为155××××****)的微信向微信好友、微信群发布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有客户联系伍某某1后,伍某某1通过微信向上家赵某2等人购买客户需要查询的车辆档案(车主姓名、身份信息、住址、车辆状况)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取信息后伍某某1再通过微信转发给需要的客户刘某、马某、杨某、周某、陈某、穆某、孙某等人,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90330元。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1已退交违法所得320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伍某某1于2021年3月12日在贵州省麻江县广建28栋2单元701室的家中被抓获。
2、搜查伍某某1住所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在被告人伍某某1的住处搜查到其用于作案的红米手机一部。
3、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微信号×××的微信交易流水明细34页,证实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03月12日的交易明细中,共计有1038笔交易,金额共计9162025分(即91620元),其中有12笔1290元交易未成功。
4、证人刘某的证言、其手机截图照片一张、其与微信昵称为“A茶禅一味A”的微信交易明细表证实:刘某在收二手车的时候,与一个微信昵称为“A茶禅一味A”,微信号为“×××”的人进行车辆信息交易;购买车辆档案信息的上家的微信为“A茶禅一味A”,微信号为“×××”;2020年10月8日—2020年11月22日,刘某转账4笔给“A茶禅一味A”的情况。
5、证人马某的证言、其手机截图照片一张、其与微信昵称为“A茶禅一味A”的微信交易明细表证实:马某在收二手车的时候,与一个人购买车档信息,是用自己昵称为“贵州一手三川名车马靖”,微信号“maO198",用其181××××****这个手机绑定的微信购买;购买车辆档案信息的上家的微信为“A茶禅一味A”,微信号为“×××”;2020年11月1日、18日,马某转账2笔给“A茶禅一味A”的情况。
6、证人杨某的证言、其手机截图照片一张、与微信昵称为“A茶禅一味A”的微信交易明细表证实:杨某的微信的昵称是“A贵州平坝金汇缘新车二手车批发”,微信号是×××,与他人做过车辆信息查询交易过,查一次100元左右;购买车辆档案信息的上家的微信为“A茶禅一味A”,微信号为“×××”;2020年9月4日—2021年1月23日,其转账6笔给“A茶禅一味A”。
7、证人周某的证言、周某与微信昵称为“A茶禅一味A”的微信交易明细表证实:我是用昵称“贵州唯有车行、周某”,微信号是“zw189××××****”,是用我189××××****这个手机号绑定的微信来查车档的。我跟这个人买过车档,他的微信昵称是“A茶禅一味A”,微信号是“×××”。2020年12月1日—2021年3月1日,周某转账9笔给“A茶禅一味A”。
8、证人陈某的证言、其与微信昵称为“A茶禅一味A”的微信交易明细表、陈某与微信昵称为“A茶禅一味A”的微信聊天截图证实:其的微信昵称“陈某”,微信号“iohn56342”,是用其182××××****的手机号注册的,有个叫“A茶禅一味A”的,其找他查过几辆车的信息;2020年11月13日—2021年3月9日,其付款14笔给“A茶禅一味A”;双方买卖车辆档案信息的基本情况。
9、证人穆某的证言、穆某与微信昵称为“查档”的微信交易明细表、穆某与微信昵称为“A茶禅一味A”的微信聊天截图,证实穆某用其微信号“mgjiayou559”,微信昵称“贵仪达车行、穆某”与微信号是“www-wlzcoml2345”,微信昵称是“A茶禅一味A”的人进行车辆信息交易的情况。
10、证人孙某的证言、孙某与微信昵称为“A茶禅一味A”的微信交易明细表,证实孙某用微信号“HH181××××****”,微信昵称“汽车抵押,租赁,二手车买卖”与微信号是“www-wlzcoml2345”,微信昵称是“A茶禅一味A”的人进行车辆信息交易的情况。
11、被告人赵某2的供述:有一个微信昵称为“A茶禅一味A”、微信号是“×××”的找我查车档比较多,我和他的交易都是侵犯公民信息的。
12、被告人伍某某12021年4月9日、6月10日的供述:其一般是用微信号×××固定来做侵犯公民信息,绑定的手机号155××××****。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至2021年03月12日其一直使用微信号是“www-wlzcoml2345”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通过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麻公(网)调证字[2021]416号)调取其的微信号×××交易流水,梳理从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至2021年03月12日,用A4纸打印出来共三十二页,交易共1038笔,费用共91620.25元,其仔细看过,这些价格基本是其兜售公民个人的价格,是其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至2021年03月12日的收入。
13、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支行出具的《1402单位活期存款》,证实被告人伍某某1已退交违法所得32040元。
14、被告人伍某某1的《户籍证明》,证实其生于1988年8月31日。
对于被告人伍某某1提出指控其违法所得为91620元不合,因为没有扣除我交易未成功而退回的部分数额,以及我销售二手车所得的部分数额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伍某某1违法所得91620元有异议,从证据显示,91620元是下家支付给伍某某1的数额,没有扣除交易未成功而退回的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认定被告人伍某某1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为91620元确实有误,因为被告人伍某某1在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03月12日虽然进行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有1038笔,金额共计91620元,但其中有12笔1290元交易未成功,为此,其违法所得应当扣除1290元。对此所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于被告人伍某某1提出91620元中有其销售二手车所得的部分数额的辩解,在庭审过程中,其没有提供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此外,2021年6月10日办案民警与其核对交易账目(即:通过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其的微信号×××交易流水,梳理从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至2021年03月12日,用A4纸打印出来共三十二页,交易共1038笔,金额共计91620.25元),其也供认该数额基本是其兜售公民个人信息所得的收入,故该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赵某2使用其型号为iphonexsMax及oppoA9手机登录昵称为“乘风破浪影刃而上”(微信号:×××、注册手机号为156××××****)、“通茶”(微信号:×××、注册手机号码为189××××****)的微信向微信好友、微信群发布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有客户联系赵某2后,赵某2通过微信向上家王某某3等人购买客户需要查询的车辆档案(车主姓名、身份信息、住址、车辆状况)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取信息后赵某2再通过微信转卖给需要的客户伍某某1等人,获取违法所得2077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2已将违法所得全部退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人李某的证言,存取款回单及贵州省政府非税收一般缴款书,被告人赵某2、王某某3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赵某2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3使用其型号为iphone7(黑色)、iphone7(银灰色)、vivoY85A、vivox21iA登录昵称为“买保险找丫头”(微信号:×××)、昵称为“惜^^缘”(微信号:×××)的微信,向赵某2等人出售车辆档案(车主姓名、身份信息、住址、车辆状况)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取违法所得21604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3已将违法所得全部退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交易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存取款回单贵州省政府非税收一般缴款书,被告人王某某3、赵某2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王某某3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1、赵某2、王某某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伍某某1系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赵某2、王某某3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伍某某1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某2、王某某3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伍某某1、赵某2、王某某3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用于作案的手机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伍某某1在案发后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2、王某某3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清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经对被告人赵某2、王某某3进行社会考察,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2、王某某3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某3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伍某某1、赵某2、王某某3分别退交的违法所得三万二千零四十元、二万零七百七十元、二万一千六百零四元,没收上缴国库。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伍某某1违法所得五万八千二百九十元上缴国库。
六、扣押被告人伍某某1的红米手机一部、赵某2的型号为iphonexsMax、oppoA9手机各一部、王某某3的型号为iphone7(黑色)、iphone7(银灰色)、vivoY85A、vivox21iA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镛
人民陪审员 罗嘉琴
人民陪审员 王州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陆双勤
书 记 员 向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