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粤1581刑初670号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2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苏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2020年11月开始至被抓获,通过QQ和微信等社交平台加入买卖回乡证等聊天群体,并通过发布广告宣传的方式发展下家,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注册使用QQ账号(“孤独工作室”、“孤独备用号”)及微信账号(“霖霖”、“霖霖备用”“霖霖3号线”)与同案人黄海波(已判刑)等人进行回乡证交易,买卖回乡证共计约1200多张,每张赚取金额约人民币5元至20元不等,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
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给予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后对量刑建议调整,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并自愿积极退赃及缴纳罚金。二、比对同案人黄海波,双方属于平等交易关系,不存在上下线的关系,而被告人犯罪情节更轻微,社会危害性更小。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四、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在八个月内量刑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于2020年11月开始至被抓获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QQ和微信等社交平台加入买卖回乡证等聊天群体,并通过发布广告宣传的方式发展下家。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注册使用QQ账号(“孤独工作室”、“孤独备用号”)及微信账号(“霖霖”、“霖霖备用”“霖霖3号线”)与同案人黄海波(已判刑)等人进行回乡证交易,买卖回乡证共计约1200多张,每张赚取金额约人民币5元至20元不等,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同案人黄海波在位于陆丰市碣石镇古莲田大厂面前租住的出租屋将购得的身份信息用于注册实名制微信账号贩卖给他人,并在黄海波的电脑内查获897条回乡证信息。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1年5月13日被抓获归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代被告人退缴了犯罪所得和缴纳了罚金。
上述事实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陆丰市公安局网警大队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1)粤1581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微信号截图、QQ号截图、交易记录截图、支付宝账号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回乡证截图、同案人黄海波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代其退缴犯罪所得和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坦白和自愿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极易引发多种犯罪,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的根源,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和同案人属于平等交易关系,现查明的被告人涉及交易的回乡证信息比同案人涉及的回乡证信息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情节比同案人更轻微,社会危害性更小的意见不予采纳。提出的其他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扣押被告人吴某某的作案手机绿色华为手机一部、白色oppo手机一部、红色华为手机一部、金色oppo手机一部、金色苹果6一部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展葵
人民陪审员 庄育道
人民陪审员 赖宏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高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