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豫9001刑初520号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2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范某利用其经营的济源市某经营部代理某公司开卡服务工作的便利,将手机客户的开卡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4581.84元。2021年7月14日,范某家属退出违法所得4581.84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范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程某、李某等证言、交易记录、客户开卡信息、营业执照、信息安全承诺书、代理合同、退款单据、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范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范某认罪认罚,有退赃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范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范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范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范某认罪认罚,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范某退出的违法所得4581.84元予以追缴,由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范红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