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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525刑初589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27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豫1525刑初589号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2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朱胜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中旬,被告人杨某某从原印象地中海物业经理丁某处非法获取“印象地中海”小区业主个人信息文件。该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内容包括:小区名称、业主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楼号、房号、面积、实际收房日期、入住状态、物业费单价等小区业主个人信息1169条。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地中海业主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等,建议对杨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夏,被告人杨某某从原“印象地中海”物业经理丁某处,非法获取该小区业主个人信息文件1169条。该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内容包括:小区名称、业主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楼号、房号、面积、实际收房日期、入住状态、物业费单价等小区业主个人信息。案发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地中海业主信息表,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丁某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康学

审判员  袁从兵

审判员  陈 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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