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506刑初458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2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8月16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初,被告人胡某某通过telegram软件向他人购买及登录暗网“自由国度论坛”下载用户分享资料的方式,获取全国车主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万条,后其通过QQ聊天软件将获取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从中牟利。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初,被告人胡某某通过telegram软件向他人购买及登录暗网“自由国度论坛”下载用户分享资料的方式,获取全国车主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万条,后其通过QQ聊天软件将获取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从中牟利。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胡某某向本院预交了罚金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吴某、沈某的陈述笔录,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和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9日起,扣除之前羁押的一个月十三日,至2025年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以被告人已预交的罚金保证金折抵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晓东
人民陪审员 周文英
人民陪审员 陈少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