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湘1321刑初414号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娄双检刑诉[202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1、赵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钟国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冬莲、王乐中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邓思敏出庭担任记录。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贺彩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1、赵某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1见手机号、微信号等管控严格,而实施诈骗等犯罪的团伙需要使用他人的微信号用于作案,赵某某1便萌生骗取他人微信账号再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的想法。2021年1月,赵某某1购买来电脑、手机、QQ账号、流量卡等作案工具,在家中开始从事骗取他人微信账号后转卖给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2021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1找到被告人赵某某2商量一起骗取他人微信账号进行出售,约定骗取微信后,由赵某某1负责联系买家,每个微信赵某某2可以获得10元的提成。随后,两人来到长沙,以赵某某2的名义租赁了芙蓉区凯通国际城1栋三单元2703室。赵某某1、赵某某2将网上购买的多个QQ账号设置成女性头像,假扮成客服身份,组建QQ群,通过快手账号发送免费领取iPhone手机的QQ群二维码,如有人扫码进群,赵某某1、赵某某2便以需要登录对方微信账号通过系统验证才能领取手机为幌子,要求对方发送微信号、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微信登录密码给他们,获得这些信息后,赵某某1、赵某某2登录微信将微信账号冻结,使对方无法找回,从而成功骗取微信账号。随后,赵某某1通过蝙蝠软件联系购买者,将骗取来的微信账号以每个2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
截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1、赵某某2骗取他人微信账号40余个,非法获利2万余元,赵某某2分得1000元。其中包括沈某(账号:1825********)、卜涛(账号:1474********)、张超南(账号:1551********)、赵欣妍(账号:zl99********)、王某(账号:wcrllO3363)等人的微信信息。
2021年6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1、赵某某2在长沙市芙蓉区凯通国际城被民警抓获。
2021年10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2的家属代其上缴1000元违法所得至双峰县公安局。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电脑截图等书证;辨认笔录;搜查、提取笔录;被害人沈某、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1、赵某某2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1、赵某某2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1、赵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均具有坦白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赵某某1、赵某某2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赵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赵某某2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赵某某1通过其亲属当庭退缴了违法所得,将赵某某1的量刑建议调整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1、赵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1见手机号、微信号等管控严格,而实施诈骗等犯罪的团伙需要使用他人的微信号用于作案,赵某某1便萌生骗取他人微信账号再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的想法。2021年1月,赵某某1购买来电脑、手机、QQ账号、流量卡等作案工具,在家中开始从事骗取他人微信账号后转卖给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2021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1找到被告人赵某某2商量一起骗取他人微信账号进行出售,约定骗取微信后,由赵某某1负责联系买家,每个微信赵某某2可以获得10元的提成。随后,两人来到长沙,以赵某某2的名义租赁了芙蓉区凯通国际城1栋三单元2703室。赵某某1、赵某某2将网上购买的多个QQ账号设置成女性头像,假扮成客服身份,组建QQ群,通过快手账号发送免费领取iPhone手机的QQ群二维码,如有人扫码进群,赵某某1、赵某某2便以需要登录对方微信账号通过系统验证才能领取手机为幌子,要求对方发送微信号、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微信登录密码给他们,获得这些信息后,赵某某1、赵某某2登录微信将微信账号冻结,使对方无法找回,从而成功骗取微信账号。随后,赵某某1通过蝙蝠软件联系购买者,将骗取来的微信账号以每个2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
截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1、赵某某2骗取他人微信账号40余个,非法获利2万佘元,赵某某2分得1000元。其中包括沈某(账号:1825********)、卜涛(账号:1474********)、张超南(账号:1551********)、赵欣妍(账号:zl99********)、王某(账号:wcrllO3363)等人的微信信息。
2021年6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1、赵某某2在长沙市芙蓉区凯通国际城被民警抓获。
2021年10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2的家属代其上缴1000元违法所得至双峰县公安局。2021年11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1通过其亲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元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电脑截图等书证;辨认笔录;搜查、提取笔录;被害人沈某、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1、赵某某2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1、赵某某2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1、赵某某2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赵某某2罪责相对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1、赵某某2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2在侦查阶段通过其亲属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至双峰县公安局,被告人赵某某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其亲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元至本院,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赵某某1、赵某某2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对两被告人被双峰县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赵某某1已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赵某某2已退缴至双峰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由双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赵某某1、赵某某2被双峰县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电信流量卡24张、电脑主机二台、黑色飞利浦电脑显示器一台、白色imagic电脑显示器一台、黑色fujitsu笔记本电脑一台、OPPO手机一台、苹果7手机二台、苹果12手机一台),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国辉
人民陪审员 赵冬莲
人民陪审员 王乐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邓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