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桂0303刑初251号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叠检刑诉﹝202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二万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
查明事实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谢某在桂林市西凤路中国移动营业厅店长王森辉(另案处理)授意下,利用其在桂林市水塔路中国移动营业厅工作之便,在为客户办理新手机卡时,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抖音、国网、京东、淘宝网络账号,每注册成功一个网络账号,被告人谢某可获利人民币2至8元。被告人谢某共计办理新入网号码979个,通过出售公民手机号码非法获利人民币11135.27元。2021年7月6日,被告人谢某在其工作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其亲属现已代其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意见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具有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谢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一千一百三十五元二角七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邓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唐俊
书记员曾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