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粤2071刑初2718号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山一区检刑诉〔2021〕2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某已接受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提供的法律帮助。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起,被告人谭某某在中山市经营电话推销业务,先后通过微信、淘宝向他人购买《建筑5000》(内有公民信息5000条)、《学历8.13》(内有公民信息167条)、《8.13建筑工程师》(内有公民信息599条)、《信息流8.12学历》(内有公民信息17条)、《学历北京》(内有公民信息1000条)等文件。上述文件包含公民姓名、身份号码、手机号码、所在地区等内容。被告人谭某某将其中的《建筑5000》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售卖给微信好友“杨某”,将《建筑5000》、《学历北京》发送给王某鸿(另案处理)供其出售牟利。2021年8月17日,将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用手机1台、电脑主机1台。归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情节、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姜国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邢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