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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427刑初112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30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粤1427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蕉检刑诉〔2021〕100号

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江某于2020年8月开始,经余某红(已作行政处罚)介绍后利用自身作为中国移动公司社会渠道合作商的顾客资源优势,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通过欺骗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到其店内办理业务客户的公民个人信息。在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以每个验证码3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若干个上家,以协助其“上家”进行“拉新”、“刷单”等活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825.38元。

指控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被告人江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江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4825.3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丘忠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徐 媚

书 记 员 阮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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