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浙1121刑初318号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21)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留晓一、检察官助理傅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份,在青田县东源镇市场经营“青田县叶磊手机行”的被告人潘某某,从微信群的朋友处得知可以通过将客户手机号码提供给别人注册账号、APP之类的来赚钱。被告人潘某某后被上家王伟阳(微信昵称为“王伟”,另案处理)拉入特定的微信群里,被告人潘某某便开始利用为客户充话费、换手机卡等提供服务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发送给上家王伟阳特定的微信群中,用于在京东、抖音等软件注册账户,被告人潘某某按验证成功的条数再从王伟阳处获取相应的报酬,造成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截至案发时,被告人潘某某通过上述的方式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
2021年7月7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手机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9月10日,被告人潘某某向青田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受立案文书等材料,证人詹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陈某、肖云法、陈银葱、陈长松、余建芳、傅建峰的陈述,被告人詹梅深、陈理云及同案人员王伟阳、刘红霞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附卷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与相应的上家构成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并由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艳萍
二O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周桂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