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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326刑初1111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30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豫1326刑初1111号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21〕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适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韩强、范丽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其及辩护人马果、桂东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某从“恶霸外贸”QQ群得知,利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911”翻墙软件进入国外的IP地址,用于注册国外购物平台eBay账户和国外支付平台PayPal账户,通过虚假交易可以获取优惠券。2020年4月23日,姬某向QQ网友“曹妹妹”购买2300条SSN信息;2020年5月21日,姬某以2000元的价格又向“曹妹妹”购买SSN信息4800条;2020年7月22日,姬某以570元的价格向其QQ好友“绝世好太狼”购买SSN信息200条。姬某使用上述信息注册后,又将部分信息以7650元卖出。经查,姬某购买的SSN信息包含公民姓名、住址、电话、邮箱、邮编、SSN号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交了被告人姬某供述与辩解,证人马苗然等人证言,扣押的电脑主机、手机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QQ聊天记录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姬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后又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使用缓刑。

被告人姬某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姬某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请求对被告人姬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姬某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7650元退缴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通过购买、交换、利用黑客软件侵入计算机系统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姬某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姬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姬某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650元,上缴国库。

三、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机二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温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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