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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422刑初157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30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粤1422刑初157号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以埔检刑诉[202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定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通过注册、销售“灵魂”软件账号获利,多次向接码商微信昵称为“校长”的人购买他人手机号码及获取相应验证码,用以注册“灵魂”软件账号,并出售给他人。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向微信昵称“校长”支付购买他人手机号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2270元。

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梅州市大埔县住家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对随案移送物品提出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三十二部、电脑主机三台、硬盘五个、路由器一个,发还被告人名下银行卡六张的涉案财物处理意见。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三十二部、电脑主机三台、硬盘五个、路由器一个,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交清单、户籍证明、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截图、支付宝交易截图、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支付宝付款记录、“灵魂”APP用户服务协议,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电子资料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注册软件账号出售给他人牟利,情节严重,业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三十二部、电脑主机三台、硬盘五个、路由器一个属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并销毁;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陈某甲名下银行卡六张依法发还被告人陈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仁昭

人民陪审员  张永敏

人民陪审员  张秋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钟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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