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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302刑初912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30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豫1302刑初912号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2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经营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程官营街智达通讯中国移动宛城授权店,自2021年2月份以来,利用为顾客办理业务的职业便利,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他人的手机号码以及相对应的验证码信息,在“老姜淘宝接码”等多个微信群内以每套1-10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贩卖。截止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共贩卖手机号码以及对应的验证码信息100多套,非法获利4763.5元(已全部追缴)。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前科查询证明;3.微信群里信息;4.开卡缴费记录、身份证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业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进行贩卖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依法追缴的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763.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曹聚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梦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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