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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024刑初126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01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桂1024刑初126号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德检刑诉(202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查明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系德保县中宇公司被派遣到德保县足荣镇中国移动营业厅的职工,专门从事为客户办理手机卡、手机充值等相关业务。2021年3月至7月期间,黄某某在为客户办理手机卡的过程中,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发到“淘宝群”、“抖音群”、“京东群”等微信群供他人注册APP账号,并因此获取微信群群主的佣金共计6017元。

本院意见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坦白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二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17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蓝色viv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韦文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 兰

书 记 员 农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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