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京0102刑初572号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于2020、2021年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共计222条,未经同意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00余条在某官网预定、囤积门票,并于2021年5月1日至3日期间,以秒退秒订的方式将门票加价出售给游客,获利共计2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韩某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韩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韩某的当庭供述与辩解、证人瞿某、白某等人的证言、某网上购票数据、工作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手续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使用,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韩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韩某违法所得二万五千零八十元元,予以没收。
三、在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 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丁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