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豫1503刑初532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01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豫1503刑初532号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2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1、李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珊珊、孙静、被告人马某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潘雨阳、被告人李某某2及其辩护人马德保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1在信阳市平桥区查山乡承包工商街移动营业厅并开办一家手机专卖店,被告人李某某2系上述移动营业厅的员工。2021年3月至7月,马某某1、李某某2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规定,将客户已实名注册的手机号和通过手机号码注册虚拟账号后接收的验证码发送到事先加好的收购手机号码和验证码的微信群贩卖获利。经统计:李某某2转给马某某1非法获利共计2998.58元;马某某1本人操作获利共计164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1、李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关于李某某2的微信转账情况说明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关于马某某1的情况说明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1、李某某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马某某1、李某某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从重处罚。马某某1、李某某2系共同犯罪,马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马某某1、李某某2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马某某1、李某某2系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款,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信阳市平桥区社区矫正管理中心调查评估,马某某1、李某某2适用社区矫正存在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对所居住社区及周围环境不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威胁。马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马某某1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等辩护意见,李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某2系从犯、没有前科、系初犯等辩护意见,均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某某1、李某某2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马某某1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643元,被告人马某某1、李某某2共同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998.58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永琴

人民陪审员  周成云

人民陪审员  方 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