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桂0421刑初156号
苍检刑诉〔2021〕93号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2021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莫某某利用中国移动苍梧县沙头镇加盟厅(移动公司营业经营点)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实名办理手机卡客户的手机号码及收发的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而从中非法获利,致使客户的信息被他人大量用于注册抖音、京东、美团、快手、淘宝等软件APP(每注册一个软件APP账户获利人民币1.5元至43元不等),被告人非法获利共人民币7910.5元。
指控罪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是坦白,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退赃和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的OPPOR15手机与犯罪活动无关,不属作案工具,应予以返还。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1年7月7日,被告人莫某某在苍梧县沙头镇中国移动沙头加盟厅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的OPPOR15、OPPOReno6Pro手机各一台,上述被扣押的手机均没有随案移送。
再查明,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7910.5元及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
人利用自己的OPPOReno6Pro手机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手机微信收取违法所得,该手机属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扣押的OPPOR15手机不属作案工具,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险程度,对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莫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7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
二、被告人莫某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九百一十元五角,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莫某某所有的OPPOReno6Pro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扣押的OPPO
R15手机一台,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超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谭炳愉
书 记 员 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