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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92刑初362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02   阅读: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案号    (2021)苏0492刑初362号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二部刑诉〔2021〕Z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锦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高某在未取得腾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艾佳兵(已判决)等人处购得专门针对腾讯公司开发的手游《和平精英》的外挂程序“cheto”及激活码,并通过QQ、微信等途径对外销售,累计销售得款人民币19520元。经鉴定,该外挂程序破坏了正常的游戏显示、游戏方式,对原游戏具有破坏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户籍证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IDC业务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冯某、王某1、王某2、陆某的证言笔录;横林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抓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微信、QQ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某处扣押苹果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Ipadmini1部,现均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退出人民币19520元并缴纳了罚金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退赃,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高某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退出的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二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的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Ipadmini1部由暂扣机关依法发还被告人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建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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