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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603刑初483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02   阅读: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案号    (2021)皖0603刑初483号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一部刑诉(2021)Z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爱荣、检察官助理李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雷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金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私架国外VPS(虚拟专用服务器),搭建具有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访问国外网站功能的VPN(虚拟专用网络)程序的网站(域名:http://tz.sb),在该网站上以月租方式出售VPN翻墙软件账户,同时租用境外服务商的服务器向前述账户提供具备代理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外国服务网站。截止2020年8月7日案发,金某某共计为730余人次提供非法VPN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96684.71元,其中用于搭建VPN网站租用的节点服务器、网站域名、网站服务器花销共计49280.61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数额应当按照47404.1元认定;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7日期间,被告人金某某通过租用节点服务器、网站域名、网站服务器的网址,搭建用于出售突破国家搭建的网络安全防护访问国外网站功能的VPN(虚拟专用网络)程序的网站(NDSS,域名为http://tz.sb),并在该网站上出售可以访问外国服务网站的VPN翻墙软件。期间,金某某共计为700余人次提供非法VPN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9.5万余元,其中用于搭建VPN网站租用的节点服务器、网站域名、网站服务器花费共计4.9万余元。

案发后,淮北市××局相山分局从被告人金某某处扣押电脑主机一部、支付宝收款牌一张、手机二部。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金某某退缴违法所得4.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租用费用凭证截图、交易流水等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且其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金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金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金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郑士田

审 判 员  张方娴

人民陪审员  麻光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徐 莎

书 记 员  段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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