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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刑初3293号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31   阅读: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号    (2021)粤0306刑初3293号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21〕2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方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某某及其辩护人陆德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底开始,被告人谌某某在网上建立翻墙网站(网址:XXX.site),通过该翻墙网站点击节点连接从而实现翻墙浏览境外网站的功能,并提供给他人使用。用户在谌某某建立的网站上注册了账号之后,就可点击网站上的节点连接,从而点击相应节点,浏览境外网站,谌某某对需要提高浏览境外网站网速的用户进行收费。根据网站后台统计,从2019年年底至今,该网站共计使用的用户达236人,付费用户69人,非法获利2208.27元。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谌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被告人谌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谌某某表示认罪,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谌某某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三、被告人谌某某获利只有2000多元,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综上,恳请合议庭判处被告人谌某某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年底开始,被告人谌某某在网上建立翻墙网站(网址:XXX.site),通过该翻墙网站点击节点连接从而实现翻墙浏览境外网站的功能,并提供给他人使用。用户在谌某某建立的网站上注册了账号之后,就可点击网站上的节点连接,从而点击相应节点,浏览境外网站,谌某某对需要提高浏览境外网站网速的用户进行收费。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谌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网站后台数据统计,从2019年年底至被抓获之时,该网站共计使用的用户达236人,其中付费用户69人,被告人谌某某非法获利2208.27元。

另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谌某某主动退赃2208.2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提取笔录、翻墙成功的界面截图、收款记录、建立的网站网址截图、V2RY节点信息、交易钱包转入记录、付费用户数截图(69人)、用户信息、充值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谌某某主动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谌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谌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手机一部依法发还权利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欧 阳 志 敏

人民陪审员 冯  春  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爱  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江嘉敏(兼)

书 记 员 郑  淦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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