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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刑初2499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刑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31   阅读: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号    (2021)粤0307刑初2499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21]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粤0307刑初12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粤03刑终1334号刑事裁定,认定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楚,裁定撤销本院(2021)粤0307刑初1263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仍以深龙检刑诉[2021]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辩护人孙文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的住处里,在一个名为“VPS技术交流群”内购买了一个名为“v2rayNG2的具有“翻墙”功能的APP,然后建立一个网站为他人提供VPN翻墙服务。被告人郑某某将上述APP保存在一个命名为“蓝奏云”的APP里(账号q11********),并在微信群(微信号:×××,×××)或QQ群内向他人介绍并出售“v2rayNG”APP,出售价格为每月10元人民币或一年110元人民币。用户开户购买后,被告人郑某某将对应的VPN翻墙服务软件发给对方,同时建立一个控制用户VPN翻墙服务软件(账号admin,网址:t2.s788.top)以控制用户翻墙权限。

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出售

的“v2rayNG”APP中包含节点服务器配置文件。该应用程序结合配置文件具有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

经授权通过境外节点服务器转发数据的方式,获取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无法访问网站数据的功能。据统计,被告人

郑某某将该APP出售给387名用户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

币约8000元。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

郑某某手机中通过微信和QQ销售VPN节点的人数为387人,金额为人民币13738元,另接受红包150个无法显示数额。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并以深龙检量建〔2021〕1067号量刑建议书,因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本案定性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的住处里,在一个名为“VPS技术交流群”内购买了一个名为“v2rayNG2”的具有“翻墙”功能的APP,然后建立一个网站为他人提供VPN翻墙服务。被告人郑某某将上述APP保存在一个命名为“蓝奏云”的APP里(账号q11********),并在微信群(微信号:×××,×××)或QQ群内向他人介绍并出售“v2rayNG”APP,出售价格为每月10元人民币或一年110元人民币。用户开户购买后,被告人郑某某将对应的VPN翻墙服务软件发给对方,同时建立一个控制用户VPN翻墙服务软件(账号admin,网址:t2.s788.top)以控制用户翻墙权限。

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出售

的“v2rayNG”APP中包含节点服务器配置文件。该应用程序结合配置文件具有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

经授权通过境外节点服务器转发数据的方式,获取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无法访问网站数据的功能。据统计,被告人

郑某某将该APP出售给387名用户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

币8000元。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

郑某某手机中通过微信和QQ销售VPN节点的人数为387人,金额为人民币13738元,另接受红包150个无法显示数额。

2021年4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如下内容:公诉机关指控本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微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蓝奏云账号截图、VPN的物件截图,出售VPN软件及收款记录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本案犯罪情形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不适用缓刑,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作华

人民陪审员  吴碧华

人民陪审员  邓小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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