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1)沪0116刑初957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三部刑诉〔2021〕Z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晓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卡易信”平台搭建“熊猫”网站,获取“绝地求生”等游戏外挂程序的卡密后,加价出售牟利。经鉴定,“绝地求生”游戏外挂系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其销售“绝地求生”游戏外挂(XYZ)卡密的交易笔数为436笔,数量为443个,销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661.90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6661.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历次供述,腾讯公司出具的报案书、营业执照、《绝地求生》游戏著作权登记证及游戏外挂打击专项授权,上海XX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以及封存笔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系初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在开庭前退缴了违法所得,行为社会危害性较轻,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法销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沈 磊
人民陪审员 沈 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珠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