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1)豫1002刑初550号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2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鑫,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将制作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外挂程序取名为“特仑苏”通过QQ群或上传至网盘内供他人下载,同时在易之卡发卡平台等网站销售该外挂程序的卡密。现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销售“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外挂程序的销售金额为22628.94元。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出售的游戏外挂程序系绕过目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超越授权对目标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非法控制的破坏性程序。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共计退出违法所得22628.94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相关证据并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22628.9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袁少武人民陪审员刘丽华人民陪审员李歌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