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1)桂0305刑初334号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一部刑诉[2021]Z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辩护人无异议。
查明事实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再其租住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内,通过搭建vocloud.in、wikicc.co、links.cc、soulscloud.net、uncube.in等网站,向多人出售具有“翻墙”功能的VPN软件使用权限,从中牟利。上述网站出售的VPN软件均能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绕开我国互联网防火墙的监管,非法访问境外互联网站的功能。经司法会计鉴定,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杨某某使用的支付宝账户中消费名称尾缀为某“云”,交易状态为“交易成功结束”的收入金额合计1086461.86元。
本院意见被告人杨某某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本院委托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社区调查,亦同意接收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承诺积极退赃,综上,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一百零八万六千四百六十一元八角六分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洪 叶
人民陪审员 李旌旗
人民陪审员 谭继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