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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802刑初768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31   阅读: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号    (2021)闽0802刑初768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刑诉[202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荔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卿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建炜、倪晔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卿某某在其位于湖南省新化县××栋××室家中,利用手机及电脑等工具在QQ和“XX网”(网址:www.心阶.XXXX.com)购买VPN(虚拟专用网络)再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为他人提供可以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服务。经查,截至案发,被告人卿某某向他人提供VPN租售服务60余人次。其中,谢某(已判决)利用向被告人卿某某购买的VPN改变网络IP地址实施电信诈骗。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卿某某在湖南省新化县××栋××室被抓获。

被告人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如下具体量刑建议:被告人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等书证,证人谢某、罗某、刘某、王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相关辨认笔录,远程勘验笔录及截图,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卿某某向本院退赃人民币3000元、预缴罚金人民币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要求退赃,依法应当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卿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卿某某向本院所退赃款人民币三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向被告人卿某某扣押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台式电脑主机一台、华为mate20手机一部,属作案工具,由该局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晓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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