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苏0812刑初195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31   阅读:

案由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号    (2021)苏0812刑初195号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检二部刑诉〔20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1、杨某某2、张某某3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2及其辩护人李德权、被告人张某某3及其辩护人孙金萍、被告人吴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1为牟利,租赁境外服务器,让被告人张某某3搭建“梦幻之旅”网站(域名为http://mxssr.buzz),私自搭建VPN,用于出售牟利。被告人吴某某1通过该网站向被告人杨某某2等人出售VPN共计7255人次,以提供访问大陆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等服务。被告人吴某某1通过出售VPN账号链接非法获利共计288900.25元。

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间,被告人杨某某2为牟利,从上述“梦幻之旅”网站购买VPN账号链接后,在网上向丁某等人出售VPN共计1783人次,以提供访问大陆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等服务。被告人杨某某2通过出售VPN的方式非法获利共计91219.9元。

经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涉案VPN账号链接在相关软件支持下,可以直接访问大陆地区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功能。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1、杨某某2已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出30万元、16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1、杨某某2、张某某3为牟利,非法向他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1、张某某3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1、杨某某2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提请依法定罪量刑。

被告人吴某某1、杨某某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2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3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但均认为张某某3仅向吴某某1提供技术支持,违法所得尚未超过人民币5000元,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1为牟利向买家出售VPN链接用于访问大陆地区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并联系被告人张某某3利用其租赁的境外服务器搭建VPN及“梦幻之旅”网站(域名为http://mxssr.buzz),网站包含VPN及相关翻墙软件使用教程、VPN链接及付款码,买家通过该网站进行注册交费并获取VPN账号链接,为保证网站正常运营,被告人吴某某1联系张某某3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网站的日常维护,共计向张某某3支付人民币共计2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某1通过该网站向被告人杨某某2等人出售VPN共计7255人次。被告人吴某某1通过出售VPN账号链接非法获利共计288900.25元。

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间,被告人杨某某2为牟利,从上述“梦幻之旅”网站购买VPN账号链接后,在网上向丁某等人出售VPN链接共计1783人次。被告人杨某某2通过出售VPN的方式非法获利共计91219.9元。

经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VPN账号链接在相关软件支持下,可以直接访问大陆地区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功能。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1、杨某某2、张某某3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吴某某1处扣押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一台、iphoneXR手机一部,自被告人杨某某2处扣押作案工具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红米手机一部、iphone11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得到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三名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和辩解,证人丁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1、杨某某2收款交易明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证及扣押笔录等材料、农业银行业务凭证,提取吴某某1手机支付宝交易截图、QQ群信息截图、支付宝账号信息截图,提取杨某某2、张某某3手机的电子证据,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补充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3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某3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某1为牟利,联系被告人张某某3利用租赁境外服务器搭建VPN专用网络,向他人出售VPN链接用于直接访问大陆地区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为更好地进行销售,吴某某1先是联系张某某3搭建教程网站并提供翻墙软件供买家参考使用,吴某某1单独向买家发送VPN账号链接用于登陆境外网站,后吴某某1为便于销售及管理,再次联系张某某3搭建网站,将VPN使用教程、VPN链接、付款二维码放置于该网站上供买家付费购买VPN链接,张某某3在吴某某1销售期间帮助吴某某1对该网站进行日常维护并收取费用。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1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的方式,创建网站予以销售翻墙软件及VPN链接,该软件利用吴某某1创建的VPN链接能够避开国家防火墙,帮助境内计算机与境外服务器直接连接并进行数据传输,访问大陆地区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其行为符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某某3明知吴某某1为非法牟利出售VPN账号链接,仍帮助吴某某1搭建VPN及相关管理网站,并在吴某某1销售期间帮助进行网站日常维护,其行为已超出单纯的技术支持范畴,其与吴某某1非法出售VPN链接牟利形成共同犯意,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鉴于其未直接参与销售亦未参与吴某某1销售分成,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3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1、杨某某2、张某某3非法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1、张某某3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1、杨某某2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三名被告人案发后均退出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1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某2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某3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所退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 伟

人民陪审员  石鹏洲

人民陪审员  秦 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