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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7刑初159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31   阅读: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粤0117刑初159号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一部刑诉〔2021〕Z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1、王某某2、王某某3、雷某4、玉某5、滕某6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赵保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婉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1、王某某2、王某某3、雷某4、玉某5、赵保英、滕某6及辩护人邓纪华、郭健、邝俊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同案人胡某(另案处理)开始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制作用于绕开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及其他网络平台的人脸识别、解封游戏账号或平台账号的人脸识别视频。2020年1、2月份,同案人胡某先后纠合同案人蒋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某2、王某某3、游某1、滕某6、成某同案人胡某为首的专门制作和出售破解人脸识别视频的工作室,分工合作,由胡某、蒋某负责购买用于制作人脸识别视频的公民个人信息、联系买家客户,王某某2、王某某3、游某1在胡某的技术指导下制作破解人脸识别视频,被告人滕某6负责简易修图工作、日常生活保障及提供了个人支付宝账号给胡某用于收取获利。2020年4、5月,同案人蒋某、被告人王某某3、游某1、王某某2先后离开胡某的工作室。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同案人胡某通过QQ等网络途径以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12000条,用于制作破解人脸识别视频,通过出售上述视频,获利10万多元,其中,成立工作室期间通过出售人脸识别视频获利约人民币4万元,均用于工作室全体人员的共同日常开销。

2020年3月,同案人蒋某、被告人游某1在胡某工作室学习到了制作破解人脸识别视频后,先后纠合了被告人雷某4、周某2组成以蒋某、游某1为首的专门制作和出售破解人脸识别视频的工作室,分工负责购买用于制作视频的公民个人信息、物色买家客户、技术更新指导、制作视频。2020年3月至7月期间,同案人蒋某通过QQ等网络途径以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27000条,用于制作破解人脸识别视频,该工作室通过出售上述视频,获利约10万元。其中被告人游某1分得人民币28741元,同案人周某2分得人民币15393元,被告人雷某4分得人民币12684.1元。

2020年3月,被告人玉某5为便于破解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安全模式的人脸识别系统,制作了“卡车出码”、“卡车扫脸”等程序,2020年4月,被告人玉某5将上述程序软件通过网络出售给同案人蒋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5410元。经鉴定,“卡车出码”、“卡车扫脸”程序具有解除“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安全模式的功能。

2020年4月,被告人赵保英向同案人蒋某购买了20个未成年人公民信息用于出售,并通过QQ红包的方式向某晓明支付了人民币90元。

2020年7月6日,民警将上述被告人抓获归案,被告人雷某4于同日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1、王某某2、王某某3、雷某4、玉某5、赵保英、滕某6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起诉提供且经法庭质证的被告人胡某、王某某2、王某某3、滕某6、游某1、雷某4的户籍材料,王某某2、王某某3、滕某6、游某1的抓获经过及雷某4的到案经过,同案人胡某的签认截图(账户主体信息截图,百度网盘储存信息,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流水清单等材料),王某某2的签认截图(账户主体信息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材料),被告人王某某3的签认截图(百度网盘截图,与QQ好友彭国良)的聊天记录,其聊天记录分享了百度网盘“视频尺寸与三色教程.mp4”等文件,其与多名同案人以及客户的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流水等材料),滕某6的签认截图,蒋某的签认截图(“这里拿图来做”QQ群群文件,其与玉某5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电脑内公民信息等材料),游某1的签认截图,周某2的签认截图,雷某4的签认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王某某2、王某某3、滕某6、蒋某、游某1、雷某4、周某2、胡某的扣押材料),指认现场照片(胡某签认其伙同他人非法解冻账号的地点图片,王某某2签认其伙同他人非法解冻账号的地点图片,滕某6签认犯罪现场地点图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蒋晓明、游某1、周伟、雷某4签认其工作室地点位于四川省彭州市龙锦东四巷35号),辨认笔录(证人周某1分别辨认出蒋某、游某1、雷某4、周某2;胡某辨认出一起帮人解封账号的人蒋某、王某某2、王某某3、游某1及辨认出帮其提供收款账户的滕某6;王某某2辨认出一起破解人脸识别的人王某某3、蒋某、胡某、滕某6、游某1;王某某3辨认出在工作室一起做人脸识别代过业务的人胡某、王某某2、蒋某、游某1,辨认出在工作室一起做人脸识别代过业务,参与做测试工作的人滕某6;滕某6辨认出帮人处理照片获利的人是蒋某、王某某3、王某某2、游某1、胡某;蒋某分别辨认出在胡某工作室破解人脸识别的王某某3、王某某2、胡某;蒋某分别辨认出在其本人工作室破解人脸识别的周某2、游某1、雷某4;游某1分别辨认出在胡某工作室破解人脸识别的王某某3、王某某2、胡某、滕某6;游某1分别辨认出在其蒋某工作室破解人脸识别的蒋某、周某2、雷某4;周某2分别辨认出与其在蒋某工作室参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蒋某、游某1、雷某4;雷某4分别辨认出与其在蒋某工作室的蒋某、游某1、周某2),证人周某1、杨某1、冯某、证人竺某1的证言,被告人游某1、王某某2、王某某3、雷某4、玉某5、赵保英、滕某6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胡某、周某2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玉某5案的证据:同案人蒋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玉某5的供述与辩解,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玉某5签认的截图材料,玉某5签认的聊天记录,同案人蒋某的签认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以及勘验笔录,现场工作记录,鉴定意见。被告人赵某案的证据:被告人赵保英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蒋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赵保英签认的书证截图、刑事判决书以及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以及勘验笔录。公共证据材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谭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情况说明》证实某机关对提取的百度网盘,手机,电脑硬盘中的电子数据进行了点算,粤鑫证司法鉴定所【2020】司鉴字第710号,粤鑫证司法鉴定所【2020】司鉴字第1004号,粤鑫证司法鉴定所【2020】司鉴字第1026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对被告人游某1、王某某2、王某某3、雷某4、滕某6、玉某5、赵保英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2、王某某3、雷某4、滕某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4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游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被告人王某某3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雷某4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玉某5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赵保英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滕某6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游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某4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雷某4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2.在本次犯罪活动中,其系初犯,又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3.案发后又表达退赃意愿,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深刻。恳请法院对其予以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被告人玉某5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玉某5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玉某5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实际的获利较少;3.被告人家中上有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恳请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保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保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赵保英本案的犯罪行为危害性较小,并且悔罪的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滕某6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1、王某某2、王某某3、雷某4、滕某6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玉某5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上述六人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赵保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2、王某某3、雷某4、滕某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4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游某1、王某某2、王某某3、雷某4、滕某6、玉某5、赵保英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与以上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玉某5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其缓刑,与本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赵保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其缓刑,与本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游某1、雷某4、玉某5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某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某1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某某2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某某3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雷某4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撤销江苏省涟水县(2018)苏0826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玉某5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被告人玉某5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并处罚金11000元(其中10000元在原判决法院已缴纳),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六、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2019)苏031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赵保英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被告人赵保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判决前先行羁押时间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7日共14天,即自2020年7月6日至2024年4月21日),并处罚金16000元(其中15000元在原判决法院已缴纳),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滕某6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继续追缴被告人游某1的违法所得28741元,被告人雷某4的违法所得12684.1元,被告人玉某5的违法所得5410元,由本院上缴国库。

九、扣押的被告人游某1持有的手机10部,硬盘3个,银行卡7张、被告人王某某3持有的手机3部、U盘1个、电脑硬盘1个、电脑硬盘连接线1条、被告人王某某2持有的手机1部、被告人滕某6持有的手机1部、被告人雷某4持有的手机1部、被告人赵保英持有的手机2台、笔记本电脑、被告人玉某5持有的手机3部、电脑1部、持有的手机2部、硬盘5个、双头连接器5个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某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殷永东

人民陪审员  邓洁红

人民陪审员  周艳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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