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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624刑初153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31   阅读: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号    (2021)闽0624刑初153号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刑诉[20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林金真、检察官助理沈雯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购买域名(ace.wangapi.xyz)和租用国外的服务器(IP:80.251.217.252),利用其手机自行搭建“Trojan”(木马协议)VPN(虚拟专用网络),并设置了不同使用期限的节点,通过其微信向网民巨某、周某1等86人出售VPN节点(二维码或URL),并帮助网民下载v2rayN、v2rayNG、Shadowrocket软件扫描二维码或加载URL地址,后网民可通过其搭建的VPN协议,避开我国的GFW(中国国家防火墙)去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国外网站。

经鉴定,使用“v2rayN”、“v2rayNG”软件加载节点URL地址后,可以实现跨境访问中国大陆IP不能访问的国外网站功能。使用“Shadowrocket”软件扫描节点二维码后,可以实现中国大陆IP不能访问的国外网站的功能。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查,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675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二十人以上提供具有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功能的程序,其行为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购买域名(ace.wangapi.xyz)和租用国外的服务器(IP:80.251.217.252),利用其手机自行搭建“Trojan”(木马协议)VPN(虚拟专用网络),并设置了不同使用期限的节点,通过其微信向网民巨某、周某1等86人出售VPN节点(二维码或URL),并帮助网民下载v2rayN、v2rayNG、Shadowrocket软件扫描二维码或加载URL地址,后网民可通过其搭建的VPN协议,避开我国的GFW(中国国家防火墙)去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国外网站。

经鉴定,使用“v2rayN”、“v2rayNG”软件加载节点URL地址后,可以实现跨境访问中国大陆IP不能访问的国外网站功能。使用“Shadowrocket”软件扫描节点二维码后,可以实现中国大陆IP不能访问的国外网站的功能。

2020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某用于犯罪的iphoneXSMax手机一部1部。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675元。

由公诉机关主持,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属主动退赃人民币15675元。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据此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嫌疑人信息核查登记表、微信聊天、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节点二维码照片、登陆的国外网站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巨某、周某1、王某1、周某2、邓某、刘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及照片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二十人以上提供具有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功能的程序,其行为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5675元,应予追缴,上缴国库;供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所用的iphoneXSMax手机一部1部,应予没收。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9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675元,应予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三、涉案扣押的供被告人王某某用于犯罪的iphoneXSMax手机一部1部,应予没收,由扣押机关诏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玲玲

人民陪审员  沈炎明

人民陪审员  沈克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徐慧颖

书 记 员  徐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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