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1)粤2071刑初1461号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山一区检刑诉〔2021〕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肖建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山市沙溪镇陶欣华阁租用境外服务商的服务器后,通过QQ向黄某、袁某、查某、马某等人出售VPN翻墙软件的账户,并向所出售的账户提供可以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服务。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共计向57人次非法提供VPN服务,共收取人民币1883.21元。
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陶欣华阁被抓获,缴获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各1台、手机2台。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且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但对其所提被告人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向多人出售VPN翻墙软件的账户,并且建立QQ群提供服务,其主观恶意不小,综合本案的案情,李某某不宜适用缓刑,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0日,折抵刑期30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各1台、手机2台,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21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旭临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邢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