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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526刑初191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31   阅读: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号    (2021)豫1526刑初191号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2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项钰、检察员赵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1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互联网上销售“战狼3”等16种“绝地求生”游戏外挂应用程序,被告人刘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共收到销售“战狼3”等16种“绝地求生”游戏外挂应用程序钱款合计3644.4元,其中销售“战狼3”游戏外挂应用程序39人次。“战狼3”等16种“绝地求生”游戏外挂应用程序经河南硕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应用程序相关功能具有绕过目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超越授权对目标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非法控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魏某证言、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鉴定意见、远程勘查笔录、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扣押的被告人作案使用的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应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被告人作案使用的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应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董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聂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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