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1)粤0307刑初1263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21]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志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的住处里,在一个名为“VPS技术交流群”内购买了一个名为“v2rayNG2的具有“翻墙”功能的APP,然后建立一个网站为他人提供VPN翻墙服务。被告人郑某某将上述APP保存在一个命名为“蓝奏云”的APP里(账号q11********),并在微信群(微信号:×××,×××)或QQ群内向他人介绍并出售“v2rayNG”APP,出售价格为每月10元人民币或一年110元人民币。用户开户购买后,被告人郑某某将对应的VPN翻墙服务软件发给对方,同时建立一个控制用户VPN翻墙服务软件(账号admin,网址:t2.s788.top)以控制用户翻墙权限。
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出售
的“v2rayNG”APP中包含节点服务器配置文件。该应用程序结合配置文件具有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
经授权通过境外节点服务器转发数据的方式,获取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无法访问网站数据的功能。据统计,被告人
郑某某将该APP出售给387名用户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
币约8000元。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
郑某某手机中通过微信和QQ销售VPN节点的人数为387人,金额为人民币13738元,另接受红包150个无法显示数额。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并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2、被告人认罪认罚;3、被告人到案后,已经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主动要求退回违法所得。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低,本案被告人售卖VPN服务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是相较于其他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5、基于被告人的具体认罪情况、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的量刑情况,建议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温 敏
人民陪审员 黄建娜
人民陪审员 马绿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娟
书 记 员 肖凤婷
书 记 员 龚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