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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302刑初41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31   阅读: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案号    (2021)苏1302刑初41号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刑一刑诉[2020]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穆某某2、雷某某3、马某某4、尚某5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武、检察官助理金雪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李新杰、被告人穆某某2及其辩护人周洲、被告人雷某某3及其辩护人肖二平、被告人马某某4及其辩护人张言、被告人尚某5及其辩护人陈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大话西游2》是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由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1、穆某某2通过孟某(另案处理)破解《大话西游2》游戏外挂程序“悟空”,并命名为“财神”(又名“唐三藏”、“牛牛”),后被告人刘某1向被告人尚某5出售“财神”游戏外挂程序60人次,合计获利16510元;被告人穆某某2向被告人雷某某3、马某某4和赵某、提某(均另案处理)出售“财神”、“内部带队”外挂程序129人次,合计获利74480元。

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尚某5将购买的“财神”游戏外挂程序向徐某、郝某、叶某、崔某出售,合计26人次。

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雷某某3将购买的“财神”游戏外挂程序向李某(另案处理)、石某、张某、师某出售,合计22人次。

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马某某4将购买的“财神”、“内部带队”游戏外挂程序向田某(另案处理)、严某出售,合计37人次。

经鉴定,“财神”游戏外挂程序代码绕开了《大话西游2》程序的安全防护机制,获取游戏基址信息,利用基址信息读取《大话西游2》的内存数据,并控制其鼠标键盘,从而实现了控制游戏角色接受任务,在地图上自动移动,自动完成任务等功能。“内部带队”游戏外挂程序依附于《大话西游2》的游戏程序,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获取了《大话西游2》程序中的传输和处理的数据,并对相应的数据进行了处理,绕过了《大话西游2》程序的外挂检测防护机制模拟人工操作,对游戏的人物进行了全自动的控制,从而实现了自动完成任务的功能;该游戏外挂程序绕过了网易《大话西游2》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授权对《大话西游2》信息系统运行的进程数据进行读写,从而实现对《大话西游2》游戏程序的控制。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刘某1、穆某某2等人的供述,证人赵某、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穆某某2制作、销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中被告人穆某某2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1情节严重;被告人雷某某3、马某某4、尚某5销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均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3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穆某某2、马某某4、尚某5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穆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雷某某3、马某某4、尚某5均判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1、穆某某2、雷某某3、马某某4、尚某5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1是初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穆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穆某某2是初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某某3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某某3是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4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某4是初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尚某5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尚某5是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诚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大话西游2》是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由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1、穆某某2通过孟某(另案处理)破解《大话西游2》游戏外挂程序“悟空”,命名为“财神”(又名“唐三藏”、“牛牛”),后各自向让他人出售。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邓某(另案处理)制作《大话西游2》游戏外挂程序,命名为“内部带队”、“自动组队”,并向他人出售。被告人刘某1向被告人尚某5出售“财神”游戏外挂程序60人次,合计获利16510元;被告人穆某某2向被告人雷某某3、马某某4和赵某、提某出售“财神”以及购买的“内部带队”游戏外挂程序129人次,合计获利74480元。

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尚某5将购买的“财神”游戏外挂程序向徐某、郝某、叶某、崔某出售,合计26人次。

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雷某某3购买的“财神”游戏外挂程序向李某、石某、张某、师某出售,合计22人次。

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马某某4将购买的“财神”、“内部带队”游戏外挂程序向田某、严某出售,合计37人次。

经鉴定,“财神”游戏外挂程序代码绕开了《大话西游2》程序的安全防护机制,获取游戏基址信息,利用基址信息读取《大话西游2》的内存数据,并控制其鼠标键盘,从而实现了控制游戏角色接受任务,在地图上自动移动,自动完成任务等功能。“内部带队”游戏外挂程序依附于《大话西游2》的游戏程序,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获取了《大话西游2》程序中的传输和处理的数据,并对相应的数据进行了处理,绕过了《大话西游2》程序的外挂检测防护机制,模拟人工操作,对游戏的人物进行了全自动的控制,从而实现了自动完成任务的功能;该游戏外挂程序绕过了网易《大话西游2》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授权对《大话西游2》信息系统运行的进程数据进行读写,从而实现对《大话西游2》游戏程序的控制。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1于2019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穆某某2于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某某4于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尚某5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雷某某3于2019年9月25日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1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穆某某2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5万元,向本院退缴人民币24480元;被告人马某某4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2万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1、穆某某2、雷某某3、马某某4、尚某5处查获并扣押电脑、硬盘、手机等物品若干。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1、穆某某2、雷某某3、马某某4、尚某5、的供述,证人廖某、孟某、张某、石某、师某、李某、提某、赵某、田某、严某、郝某、叶某、徐某、崔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照片,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交的刑事控告书、关于《大话西游2》游戏外挂检测防护原理的说明、数据中心托管服务协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穆某某2、雷某某3、马某某4、尚某5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中被告人穆某某2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1、雷某某3、马某某4、尚某5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雷某某3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穆某某2、马某某4、尚某5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穆某某2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1、穆某某2、雷某某3、马某某4、尚某5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刘某1、穆某某2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所提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1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穆某某2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雷某某3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马某某4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尚某5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1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4万元,其中1651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穆某某2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44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供犯罪所用的电脑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梅玲

人民陪审员  蔡万芝

人民陪审员  郁振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彭严

书记员张雨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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