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案号 (2021)鄂1125刑初114号
起诉书文号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1)61号
指控事实
2020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杜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到售卖游戏作弊程序(俗称游戏外挂)的上级代理,采用批量购买外挂卡密在发卡网平台上加价销售赚取差价获利。被告人杜某从上级代理“老龙”(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一款名为“cheto” 针对游戏《和平精英》的外挂卡密,通过创建微信群“拼多多(月卡用户群)”、QQ群“高考九年二班(通知群)”推送购买链接, 玩家在该链接下购买“cheto”小时卡、天卡、月卡获取卡密后,运行“cheto”软件并输入被告人杜某提供的卡密后登录《和平精英》国际服、国服、台湾服等版本游戏,游戏过程中会增加该游戏正常情况下不具备的自瞄、透视等破坏游戏公平性功能。被告人杜某在多个售卡平台上共对外销售76人次“cheto”软件卡密,销售金额8058.57元。经鉴定,“cheto”软件对手机游戏《和平精英》国际服、国服、台湾服等版本,具有破坏性。同时查明,被告人杜某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8060元。
指控罪名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杜某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杜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凌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