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1)粤0607刑初190号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2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以来,被告人邹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位于四川省广汉市******号家中通过先在“速***6”“泡*”网站购入“SST****eta”“**R”“Sha*****ket”三种VPN软件后再加价转售给买家,为买家提供可以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服务。经鉴定,上述三种软件均具有使用特定链接避开国内互联网防火墙系统,令运行windows系统的计算机浏览器、运行安卓系统的手机浏览器、运行IOS系统的苹果类手机浏览器能登录平时国内IP无法访问的境外网页的功能。经统计,被告人邹某某共向2665人次出售上述VPN软件,通过微信账户接收的销售额为人民币6847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263.8元。
其中,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罗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向被告人邹某某购买“SSR”VPN软件并成功登录境外网页。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已退赃人民币14263.8元。
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罗某某、胡某某、何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国家互联网防火墙补充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取说明,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查询表,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部退赃,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邹某某是初犯,有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后的悔罪态度及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邹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退赃款人民币14263.8元、黑色华为Nova3E手机一台、黑色机箱台式电脑一台,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曾巧珍
人民陪审员 钱俊英
人民陪审员 卢燕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黄文珊
书 记 员 梁帅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