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窝藏、包庇
案号 (2021)鲁0403刑初19号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二部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1、魏某某2、吕某某3犯提供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波、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1及其辩护人张洪强、被告人魏某某2及其辩护人吕传峰、被告人吕某某3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孟某1使用《绝地求生》游戏外挂源代码,自行编程开发《绝地求生》游戏外挂程序,所开发的外挂程序具有“骨骼透视”、“物品透视”、“预判自瞄”等功能。被告人孟某1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对外销售《绝地求生》外挂程序及相应程序激活码,违法所得541000元。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绝地求生》外挂程序存在未授权获取《绝地求生》游戏内存数据的功能,绕过了游戏的保护措施,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2020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魏某某2使用《绝地求生》游戏外挂源代码,自行编程开发了《绝地求生》游戏外挂程序,所开发的外挂程序具有“透视”等功能。被告人魏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对外销售《绝地求生》外挂程序及相应程序激活码,违法所得7362元。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绝地求生》外挂程序存在未授权获取《绝地求生》游戏内存数据的功能,绕过了游戏的保护措施,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吕某某3使用《英魂之刃》游戏外挂源代码,自行编程开发《英魂之刃》游戏外挂程序,所开发的外挂程序具有“无限视距”、“透视”等功能。被告人吕某某3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等方式对外销售《英魂之刃》外挂程序及相应程序激活码,违法所得41264元。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英魂之刃》外挂程序存在未授权获取《英魂之刃》游戏内存数据的功能,绕过了游戏的保护措施,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1退交违法所得46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2退交违法所得7362元。
二、窝藏罪
2020年8月被告人吕某某3明知孟某1系公安机关抓捕的人员,仍按照孟某1的要求开车前往湖北接到广西,并在广西帮助其租住房屋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1、吕某某3将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魏某某2将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3明知孟某1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孟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对魏某某2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魏某某2属于缓刑期间再犯罪,需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至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吕某某3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窝藏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孟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孟某1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没有意见,但对指控孟某1的退赃数额有意见。1、孟某1主观恶性不大。2、孟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被认定为坦白。3、孟某1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获取证据。4、孟某1积极退赃,已经在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退赃54万。5、孟某1家庭比较贫困。6、孟某1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7、孟某1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魏某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魏某某2构成犯罪无异议。2、魏某某2在几个关键环节没有参加或所起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有别于其他人。3、魏某某2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吕某某3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吕某某3虽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和窝藏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当庭也能够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一、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孟某1使用《绝地求生》游戏外挂源代码,自行编程开发《绝地求生》游戏外挂程序,所开发的外挂程序具有“骨骼透视”、“物品透视”、“预判自瞄”等功能。被告人孟某1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对外销售《绝地求生》外挂程序及相应程序激活码,违法所得541000元。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绝地求生》外挂程序存在未授权获取《绝地求生》游戏内存数据的功能,绕过了游戏的保护措施,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2020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魏某某2使用《绝地求生》游戏外挂源代码,自行编程开发了《绝地求生》游戏外挂程序,所开发的外挂程序具有“透视”等功能。被告人魏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对外销售《绝地求生》外挂程序及相应程序激活码,违法所得7362元。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绝地求生》外挂程序存在未授权获取《绝地求生》游戏内存数据的功能,绕过了游戏的保护措施,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吕某某3使用《英魂之刃》游戏外挂源代码,自行编程开发《英魂之刃》游戏外挂程序,所开发的外挂程序具有“无限视距”、“透视”等功能。被告人吕某某3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等方式对外销售《英魂之刃》外挂程序及相应程序激活码,违法所得41264元。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英魂之刃》外挂程序存在未授权获取《英魂之刃》游戏内存数据的功能,绕过了游戏的保护措施,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1退交违法所得540000元,被告人魏某某2退交违法所得7362元,被告人吕某某3退交违法所得41264元。
二、窝藏罪
2020年8月被告人吕某某3明知孟某1系公安机关抓捕的人员,仍按照孟某1的要求开车前往湖北接到广西,并在广西帮助其租住房屋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孟某1、魏某某2、吕某某3的供述和辩解,且有户籍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远程勘验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办案说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1将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魏某某2将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被告人吕某某3将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明知孟某1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分别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窝藏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孟某1、魏某某2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交违法所得,依法均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3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交违法所得,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2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刑初981号刑事判决书对魏某某2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魏某某2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孟某1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吕某某3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没收赃款588626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孟某1违法所得1000元;没收三被告人作案工具电脑主机、手机等物品一宗(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
审 判 长 邵志刚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人民陪审员 郝 正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