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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327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4   阅读: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号    (2021)沪0116刑初327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曹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某某”平台建立“某某卡盟”网站,通过对接“绿箭卡盟”网站,贩卖“绝地求生”游戏外挂(“XYZ”)。经鉴定,“绝地求生”游戏外挂(“XYZ”)破坏了正常游戏的画面、游戏方式,绕过了“绝地求生”游戏的保护机制,未经游戏授权获取了游戏的数据,对“绝地求生”游戏具有破坏性;李某销售“绝地求生”游戏外挂(“XYZ”)卡密合计464个,交易笔数合计458笔,销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762.40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退缴了人民币6762.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书、营业执照、“绝地求生”游戏著作权登记证及游戏外挂打击专项授权,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数据光盘、工作情况及调取的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庭前退缴了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违法销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在案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周丹辉

人民陪审员  黄民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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