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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刑二初字第00156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31   阅读:

审理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皋刑二初字第0015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01-22
法  官:  卢建辉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凤、皮某琴、戴某霞、孙某和、马某龙、孙某法、钱某平、张某甲、桑某兰、陈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桑某兰交通事故受伤,本院裁定对被告人桑某兰中止审理。审理中,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刚、陈莹莹、徐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刘某凤、皮某琴、戴某霞、孙某和、马某龙、孙某法、钱某平、张某甲、陈某甲以及辩护人杨殿凯、毕汝才、范新安、毛阿馨、刘海涛、黄宏兵、李欠龙、胡军、虞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中国明明商组织成立,该组织以宣传和谐文化、创建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为名,通过“内通”(个别交流)和“会通”(大会交流)等形式宣传,以“生根发芽”的方式发展人员,新加入者需缴纳3990元“借助款”和20元材料款,并填写由明明商提供的“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成为“环民”,加入后的第一个月,新“环民”学习领会明明商资料精神,第二个月,新“环民”需发展两名下线作为自己的“根”、“芽”,后新加入的“根”和“芽”作为新“环民”以“生根发芽”的方式继续向下发展下线。“环民”发展两名下线后,从次月起获取“月金”,并按照下线人数获取相应等级返利。

2013年5月起被告人刘某以九大常商之一的身份服务全国市场,下设商汇、商务、商治、商代、商委、商爱、商星、商备八个部门,全国分华东、华北、华南、西南、西北、东北六个大区级明明商服务中心,除商汇、商务外六个部门的负责人各分管一个大区,大区服务各原商会,原商会设五名“无首”,负责原商会人员的发展、填表、收款、上报等具体业务。

2013年10月份左右,明明商启用电子服务平台,租赁网络服务器,将“环民”信息录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截至2014年7月,该组织电子平台新注册“环民”已达15674人,层级达32层,涉案资金计人民币7000余万元。

被告人刘某全面负责明明商的管理。

被告人刘某凤系明明商组织商汇部门负责人,协助被告人刘某管理明明商组织,负责管理收取的“借助款”,决定发放“环民”的返利及明明商组织中工作人员的工资。

被告人皮某琴系明明商组织空中课堂“汝吾伊之家”QQ群的群主,于2013年7月份在网上开设“汝吾伊之家”QQ群,作为“环民”交流思想和经验的平台,安排群管理员、主持人负责群内的交流,宣传明明商、解答“环民”疑问等。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等人被抓获后,被告人皮某琴接手管理明明商组织。

被告人戴某霞系明明商组织商治部门负责人,负责维护明明商组织的秩序,接受“环民”对扰乱市场人员的举报,分管明明商组织西南大区,对西南大区所属原商会进行服务;同时兼任文化部长,负责明明商组织的宣传,参加重大会议、文艺汇演等活动,收集明明商相关资料。截至2014年7月,西南大区共发展原商会11个,电子平台新注册“环民”884人,最高层级达13层,涉案资金计人民币700余万元。

被告人孙某和于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任明明商组织商务部门负责人,前期负责组织人员资料的整理、“月金”的结算,通过商务部邮箱向下级发北京总部通知;在明明商启用电子服务平台后,主要负责人员资料的收集及下发通知等事务。

被告人马某龙系明明商组织商汇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商汇部门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明明商组织整个资金流的收、发,将每月发放月金后的剩余资金打至被告人刘某凤指定账户,电子服务平台使用的指导。

被告人孙某法系明明商组织商代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分管华东大区明明商组织的发展运作,于2013年7月选择服务人员组建华东大区,并对所属原商会进行服务、指导。

被告人钱某平于2013年11月起任明明商组织华东大区服务中心负责人,以大区负责人身份对辖区各原商会申领联网电子平台资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北京总部,组织所属各原商会平台管理员进行培训。截至2014年7月,华东大区共发展原商会35个,电子平台新注册“环民”4564人,最高层级达17层,涉案资金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桑某兰、张某甲等人于2013年10月,成立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原商会,隶属华东大区,被告人陈某甲作为该原商会商务人员,兼任电子平台操作员,负责该原商会电子平台系统录入、环民资料管理;被告人张某甲作为该原商会商汇人员,负责收取新加入“环民”缴纳的现金,并打入指定的账户。截至2014年3月21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原商会电子平台注册“环民”71人,最高层级达5层,涉案资金计人民币20余万元。

2014年4月后,被告人张某甲仍未停止,被告人桑某兰接替被告人陈某甲的工作,至2014年7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原商会电子平台注册“环民”335人,最高层级达8层,涉案资金计人民币13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凤、皮某琴、戴某霞、孙某和、马某龙、孙某法、钱某平、张某甲、陈某甲组织、领导以宣传和谐文化、创建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借助款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刘某、刘某凤、皮某琴、戴某霞、孙某和、马某龙、孙某法、钱某平、张某甲犯罪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刘某凤、皮某琴、戴某霞、孙某和、孙某法、钱某平、张某甲、陈某甲在各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和、马某龙、孙某法、钱某平、张某甲、陈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凤、皮某琴、戴某霞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诉至本院。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起诉书指控明明商系传销组织,扰乱经济秩序,不是事实;2、其没有加入传销组织,也不是主犯。

被告人刘某凤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皮某琴提出如下辩解意见:其加入明明商是事实,但不知道明明商是传销组织。

被告人戴某霞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孙某和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马某龙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孙某法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钱某平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明明商没有被国家机关认定为传销组织;2、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只是一般的参与人员,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起组织、领导作用;3、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没有胁迫、限制他人自由,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综上,被告人刘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刘某凤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刘某凤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明明商成立于2010年7月,创立明明商的上海总部主要负责人员起到重要、关键作用;(2)本案中明明商的环民大多数为“老环民”,在被告人刘某凤参加明明商组织并担任商汇部门代表之前就曾加入;(3)被告人刘某凤起次要作用:商汇部门只是明明商庞大复杂组织体系中的一小部分,在整个组织中的作用是局部的和从属的;被告人刘某凤作为商汇部代表仅执行明明商的财务制度和明明商负责人的决定,其不是明明商的决策者;被告人刘某凤偶尔通知、传达会议,陪同刘某不能认为其协助刘某组织、领导传销;(4)被告人刘某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本次系初犯、偶犯,没有采用诱骗、胁迫等非法手段发展环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凤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某霞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戴某霞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2、被告人戴某霞于2013年11月加入明明商,对其未负责西南大区之前所发生的传销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3、被告人戴某霞系初犯,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4、被告人戴某霞没有引诱、胁迫他人参加明明商的行为,情节较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戴某霞宣告缓刑。

被告人孙某和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孙某和虽被任命为商务部负责人,但是并不起领导作用,其工作受其他人的安排、指使,在明明商组织中属于从属、辅助、被领导的地位;2、被告人孙某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孙某和是初犯、偶犯,2014年被告人孙某和认识到明明商可能是传销组织的情况下主动离开了明明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孙某和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龙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性不持有异议;2、被告人马某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马某龙系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4、被告人马某龙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马某龙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孙某法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孙某法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孙某法虽然被任命为商代部门负责人,实际上只是虚名。其作用是对环民宣讲,起辅助的作用,其在犯罪中获利较少;3、被告人孙某法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钱某平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钱某平在明明商传销组织中仅是一名次要的参加者,起辅助、次要作用,应当认定其为从犯;3、被告人钱某平在参与传销活动中没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3、被告人钱某平系初犯,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中国明明商组织成立,该组织以宣传和谐文化、创建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为名,通过“内通”(个别交流)和“会通”(大会交流)等形式宣传,以“生根发芽”的方式发展人员,新加入者需缴纳3990元“借助款”和20元材料款,并填写由明明商提供的“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成为“环民”,加入后的第一个月,新“环民”学习领会明明商资料精神,第二个月,新“环民”需发展两名下线作为自己的“根”、“芽”,后新加入的“根”和“芽”作为新“环民”以“生根发芽”的方式继续向下发展下线。“环民”发展两名下线后,从次月起三个月按月拿2000元、500元、1000元三次“月金”(即返利);后当“环民”的下线人数达到16人时,当月可拿下一等级返利即5000元;“环民”的下线人数以16人为基数倍增,可按月拿相应等级的返利,第五次至第十一次返利标准为8000元、14000元、28000元、38000元、48000元、68000元、96000元;第十二次至第二十三次返利标准均为128000元,最后一次即第二十四次返利标准为1020000元,二十四次累计可拿2864500元返利。下线人员未达到下一等级时,无返利可拿,同档次返利只能拿一次。

2012年12月17日,原中国明明商“领航人”鲍红春以及该组织部分成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鲍红春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2013年3月,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在北京重新发起、策划明明商传销组织。2013年5月起被告人刘某以九大常商之一的身份服务全国市场,下设商汇、商务、商治、商代、商委、商爱、商星、商备八个部门(八个部门负责人称为八大常察),全国分华东、华北、华南、西南、西北、东北六个大区级明明商服务中心,除商汇、商务外六个部门的负责人各分管一个大区,大区服务各原商会,原商会设五名“无首”,负责原商会人员的发展、填表、收款、上报等具体业务。

2013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等人启用中国明明商电子服务平台,租赁网络服务器,将“环民”信息录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截至2014年7月,该组织电子平台新注册“环民”已达15674人,人员遍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河北、江西、广西、山西、东北三省等二十余个省市,最高层级达32层,涉案资金计人民币7000余万元。

2014年5、6月份,被告人刘某、刘某凤、戴某霞等人将骗得的传销资金用于在北京市、山东省龙口市等地购置房产、汽车、家电等物:以宋忠财(被告人刘某凤的丈夫)名义购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琳琅庄园5号楼606室房屋(石景山区琅山5号楼606室)、沃尔沃小型越野汽车一辆;以被告人刘某的名义购买了山东省龙口市怡海馨苑42号楼1单元1003室、29号楼13号车库;以被告人戴某霞的名义购买了41号楼1单元1103室、29号楼3号车库;以刘赛(被告人刘某凤的侄女)的名义购买了42号楼1单元1103室、29号楼5号车库;以耿茹娟(被告人刘某凤的女儿)的名义购买了40号楼149号商铺;以王楚奇(被告人戴某霞的女儿)名义购买了38号楼135号商铺。另还购置了海尔冰箱3台、海尔洗衣机3台、海尔空调9台、美的饮水机3台等电器。

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等人被抓获后,明明商组织空中课堂“汝吾伊之家”QQ群的群主被告人皮某琴接手管理明明商组织,申请注册新六大区邮箱、总部答疑邮箱,用于与明明商基层原商会的联系、接收全国各地原商会上报的资料、数据,提供账户,接收各地上缴的借助款,并根据各地提供的资料发放“环民”返利。

各被告人参与的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刘某2011年加入明明商组织。2013年重新发起、策划明明商组织,2013年5月起以北京总部名义全面负责明明商的管理。

被告人刘某凤于2012年左右加入明明商组织。2013年5月任明明商组织商汇部门负责人,协助被告人刘某管理明明商组织,参与决策推行明明商电子平台,负责管理收取的“借助款”,决定发放“环民”的返利及明明商组织中工作人员的工资。

被告人皮某琴于2011年9月加入明明商组织。2013年10月“归海”(重新加入明明商电子平台系统)。系明明商组织空中课堂“汝吾伊之家”QQ群的群主,于2013年7月份在网上开设“汝吾伊之家”QQ群,作为“环民”交流思想和经验的平台,安排群管理员、主持人负责群内的交流,宣传明明商、解答“环民”疑问等。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等人被抓获后,被告人皮某琴接手管理明明商组织,申请注册新六大区邮箱、总部答疑邮箱,用于与明明商基层原商会的联系、接收全国各地原商会上报的资料、数据,提供账户,接收各地上缴的借助款,并根据各地提供的资料发放“环民”返利,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间,明明商组织共发展“环民”3129人,涉案资金达人民币12461358元。此外,被告人皮某琴还曾协助常州武进、重庆九龙坡等地组建原商会、加入电子平台,组织了华东大区文艺汇演。

被告人戴某霞于2012年底加入明明商组织。2013年7月任明明商组织商治部门负责人,负责维护明明商组织的秩序,接受“环民”对扰乱市场人员的举报,分管明明商组织西南大区,对西南大区所属原商会进行服务,截至2014年7月,西南大区共发展原商会11个,电子平台新注册“环民”884人,最高层级达13层,涉案资金计人民币700余万元;同时兼任明明商组织文化部长,负责明明商组织的宣传,参加重大会议、文艺汇演等活动,收集明明商相关资料。

被告人孙某和于2011年4月加入明明商组织。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中国明明商组织商务部门负责人,前期负责人员资料的整理、“月金”的结算,通过商务部邮箱向下级发送北京总部通知;在明明商组织启用电子服务平台后,主要负责人员资料的收集及下发通知等事务。2014年6月,被告人孙某和主动从明明商组织辞职。

被告人马某龙于2013年6、7月份,加入明明商,系该组织商汇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商汇部门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明明商组织整个资金流的收、发,将每月发放月金后的剩余资金打至被告人刘某凤指定账户,联系制作、测试明明商电子服务平台,并指导使用。

被告人孙某法于2011年4、5份加入明明商。2013年3月份左右,任明明商组织商代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分管华东大区(上海、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台湾等地)明明商组织的发展运作,2013年7月选择服务人员组建华东大区,并对所属原商会进行服务、指导。

被告人钱某平于2011年9月加入中国明明商。2013年11月起任明明商组织华东大区服务中心负责人,依托华东大区邮箱对大区各原商会所遇的问题予以解答、传达北京总部各类指令,在向全国市场推广联网电子平台期间,以大区负责人身份对辖区各原商会申领联网电子平台资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北京总部,经北京总部复核后给各原商会下发平台账号及密码,并组织各原商会平台管理员进行培训。

截至2014年7月,华东大区共发展原商会35个,电子平台新注册“环民”4564人,最高层级达17层,涉案资金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等人于2013年10月,成立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原商会,隶属华东大区,被告人陈某甲作为该原商会商务人员,兼任电子平台操作员,负责该原商会电子平台系统录入、环民资料管理;被告人张某甲作为该原商会商汇人员,负责收取新加入“环民”缴纳的现金,并打入指定的账户;桑某兰作为该原商会商代人员,负责组织新加入环民进行学习。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在如皋市林梓镇宣传明明商时被如皋市工商部门查获,后被告人陈某甲停止其在明明商组织中的活动。截至2014年3月21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原商会电子平台注册“环民”71人,最高层级达5层,涉案资金计人民币20余万元。后被告人陈某甲分别于2014年4月10日、6月10日获取返利人民币8000元、14000元。

2014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仍未停止组织传销,桑某兰接替被告人陈某甲的工作,至2014年7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原商会电子平台注册“环民”335人,最高层级达8层,涉案资金计人民币130余万元。

案发后,如皋市公安局扣押明明商传销组织赃款计人民币5078143元(其中扣押沈某丁的4万元,如皋市公安局已随案移送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京N×××××号小型越野客车1辆(均暂存于如皋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马某龙处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1485143元;从明明商传销人员沈某丁处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40000元;从葛桂荣(被告人刘某的妻子)处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422000元;从刘某甲(被告人刘某的儿子)处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1321000元;从证人李某甲处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60000元;从被告人皮某琴处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100000元;从中国明明商传销人员叶某处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1650000元。扣押被告人刘某凤名下赃物京N×××××号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发动机号为B5254794697947、车辆识别代码为YVICT2456E1696767)。

如皋市公安局扣押涉案电脑、移动硬盘、摄像机、打印机、U盘等物品(详见附表1)(均暂存于如皋市公安局)。

如皋市公安局查封以宋忠财(被告人刘某凤的丈夫)名义购买的北京市石景山区琅山5号楼606室。查封以被告人刘某名义购买的山东省龙口市东海怡海馨苑42号楼1单元1003室、29号楼13号车库;以被告人戴某霞名义购买的怡海馨苑41号楼1单元1103室、29号楼3号车库;以刘赛(被告人刘某凤侄女)名义购买的怡海馨苑42号楼1单元1103室、29号楼5号车库;以耿茹娟(被告人刘某凤的女儿)名义购买的怡海馨苑40号楼149号商铺。

如皋市公安局冻结中国明明商各涉案银行账户内存款计人民币12061833.22元(详见附表2):

户名为张某丙,卡号为62×××74的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8月9日开户,用于各地原商会入商款收缴及月金发放。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28日冻结该账户金额人民币1412252元(已续冻)。

户名为戴某霞,卡号为62×××10的农业银行卡于2011年6月30日开户,用于发放环民月金及收取服务月金等。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10日冻结该账户金额人民币169239.67元(已续冻)。

户名为刘某甲,卡号为62×××74的农业银行卡,用于收纳各地原商会上缴入商款发放月金后剩余资金,由商汇部马某龙打入。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1日冻结该账户金额人民币1851264.01元(已续冻)。

户名为王俊英,卡号为62×××79的农业银行卡,用于收纳各地原商会上缴入商款发放月金后剩余资金,由商汇部马某龙、李某乙打入。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1日冻结该账户金额人民币5205636.97元(已续冻)。

户名为张凤田,卡号为62×××74的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5月14日开户,用于各地原商会入商款收缴及月金发放。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1日冻结该账户金额人民币1422429.07元(已续冻)。

户名为柴某,卡号为62×××78的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8月10日开户,用于各原商会入商款的收缴。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28日冻结该账户金额人民币510690元(已续冻)。

户名为徐小福,卡号为62×××76的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8月11日开户,用于各原商会入商款收缴及月金发放。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29日冻结该账户金额人民币688338.5元(已续冻)。

户名为茅秀芬,卡号为62×××75的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8月11日开户,用于各原商会入商款收缴及月金发放。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29日冻结该账户金额人民币801983元(已续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和、孙某法、马某龙、钱某平、张某甲、陈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凤、戴某霞、皮某琴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辽宁省黑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分局凤凰岭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烟台市公安局东厅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湖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出具的户籍证明、海安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通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各被告人均到达刑事责任年龄。

2、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只楚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海淀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本案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3、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出具的临时寄押证明书、临时寄押回执、通化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临时寄押证明、海淀区看守所临时寄押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刘某、刘某凤、戴某霞、马某龙2014年7月1日至7月3日临时寄押于石景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和2014年8月14日至8月18日寄押于通化市看守所;2014年8月18日至8月19日寄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皮某琴2014年9月5日寄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4、如皋市公安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

5、如皋市工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书证,证明:2014年3月26日陈某甲、张某甲等人在如皋市原林梓镇组织人员宣传明明商传销,如皋市工商局扣押了陈某甲的明明商宣传资料,经调查发现陈某甲涉嫌犯罪,移送如皋市公安局处理。

6、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12年12月17日明明商“领航人”鲍红春以及“八大常察”、“九大常商”中部分人员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大连甘井子区法院判处刑罚;2012年6月20日明明商组织者王伟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刑罚。

7、未到庭证人孙某甲(厦门维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陈志育(维派公司客户经理)的证言、陈志育提供的QQ聊天记录、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分行提供的李春燕账户明细,证明:2013年8月,陈志育通过QQ与“小尹”(殷某)谈妥,由维派公司出租服务器,提供的IP地址为117.25.131.78,公司提供服务器的重启和重装系统,具体数据由客户自己维护,每个月1800元。后来又租赁了一台韩国的服务器,IP地址为183.86.207.130,每个月2200元,2014年4月租赁了一台备用服务器,租了一个月,给了1800元。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服务器费用由马某龙账户11次转账至孙某甲妻子李春燕的个人账户,左丽君账户转账1次,勇晓龙账户转账1次,殷某账户转账1次,张凤田账户转账1次。

8、如皋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如皋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提取笔录,证明: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1日自厦门维派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了IP地址为117.25.131.78的服务器硬盘两块。如皋市公安局从两块硬盘提取了明明商后台数据。

9、证人李某甲提供的其与左丽君等人的QQ聊天记录,证明:2013年3月左丽君要求李某甲制作程序,用于收集用户数据,导入程序进行统计、整理出各类报表,李某甲制作出程序,2013年7月底8月初提出新需求,并见面,后与左丽君、宋大勇、马某龙、殷某等人就程序问题进行沟通。其中2013年8月23日与马某龙聊天记录提及李某甲直接和马某龙沟通,然后马某龙联系解决问题。

10、未到庭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3、4月左丽君联系其做了单机版明明商管理软件,有环民录入、统计、记账功能。2013年6、7月份,左丽君说领导想要做一个更全面的系统平台,7、8月份在天津与左丽君、马某龙、宋某、殷某见面谈新平台功能。从2013年8月开始制作新的明明商管理平台,9月左丽君说由马某龙代替她跟李某甲联系,前期主要是马某龙联系的,后期主要是宋大勇、殷某主要联系服务器的事情,10月前做了个测试版的管理平台软件。10月底在北京李某甲与左丽君、马某龙、宋大勇及一男一女见面(李某甲辨认出系刘某和刘某凤)。

11、证人李某甲根据电子平台服务器后台数据整理的材料及其证言,证明:对查扣的明明商电子平台服务器硬盘内的数据整理,计算出新加入明明商的环民(缴纳借助款的)人数是1144+14530=15674人;老环民人数是4523+1188=5711人。全国范围的总人数为15674+5711=21385人。

东北大区最高层级13层,华北大区最高层级11层,华东大区最高层级17层,华南大区最高层级10层,西北大区最高层级9层,西南大区(11个原商会)最高层级13层;南通刘桥原商会最高层级为8层(其中截止2014年3月21日,注册环民71人,最高层级达5层)。其中华东地区共有原商会35个,新环民人数为4564人。西南大区11个原商会,新环民人数为884人。

另根据电子平台系统中汇款统计模块,统计出明明商汇款金额总计62202994元,缴款人员总数15518人;华东大区汇款金额总计15189350元,缴款人员总数3800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原商会汇款金额总计1292760元,缴款人员总数324人。

12、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物证提取笔录、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2014年7、8月明明商上缴入商款及人员明细,证明: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10日从皮某琴处扣押的硬盘提取了电子证据,有7个压缩包,分别命名东北大区、华北大区1、华北大区2、华东大区1、华东大区2、西北大区、西南大区。

2014年12月15日从张某乙处扣押的三块硬盘(硬盘上分别有东北、西北;华北、西南;华东、华南字样)内提取电子证据。如皋市公安局根据上述电子证据统计出2014年7、8月明明商上缴入商款及人员明细:2014年7月新加入人员2024人,收取入门费8075904元,2014年8月新加入人员1105人,收取入门费4385454元,两个月共有新加入人员3129人,收取入门费12461358元。

13、如皋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明:如皋市公安局从马某龙处扣押人民币148.5143万元,从沈某丁处扣押人民币4万元(已移送高邮市公安局),从葛桂荣处扣押人民币42.2万元,从刘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32.1万元,从李某甲处扣押人民币6万元,从皮某琴处扣押人民币10万元,从叶某处扣押人民币165万元,合计5078143元。

14、未到庭证人刘某甲、赵某甲(刘某甲的妻子)、葛桂荣的证言,证明:刘某甲及葛桂荣涉案银行卡的存款来自明明商环民汇款,案发后刘某甲及葛桂荣将剩余款项交给公安机关。

15、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取款凭证、交易明细表、借记卡资料查询结果等,证明: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4月9日冻结账号为62×××77、户名为叶某的农业银行卡,该账户金额人民币1648740.9元。

16、未到庭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10月加入明明商合肥原商会,2013年12月份,孙某法让其办一张农行卡连同K宝给明明商使用,其于2013年12月15日,将自己使用的卡号为62×××77的卡办了K宝交给明明商使用,当时卡上还有自己的260元钱,之后这张卡其就没有用过。2015年3月4日如皋市公安局从该卡内扣押人民币165万元。

17、未到庭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北京总部将收借助款、发月金的权利下放到大区,并要求各大区报一个收款的账户,其就安排叶某到农行开户并开通网银,后其将叶某的农行卡、K宝账户上报北京总部。后该卡和K宝一直是其使用的,用于收借助款和发放月金。

18、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借记卡资料查询结果、账户明细查询结果等,证明:账号为62×××74、户名为张某丙的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8月9日开户,用于明明商各地原商会入商款收缴及月金发放。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28日冻结该账户金额人民币1412252元。

19、未到庭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10月左右加入明明商大连原商会,2014年8月份,大连原商会要求其办理一张农行卡连同K宝给明明商使用,后其在大连农行星海支行办了一张农行卡和K宝,寄给了四川的刘希平。其只在办卡时存了100元,之后卡都是明明商组织的人在用的。

20、被告人皮某琴的供述,证明:2014年8月份,其提供了四个银行账户让各地原商会打环民借助款的,分别是柴某62×××78、张某丙62×××74、徐小福62×××76、茅秀芬62×××75,这四张卡都是农行的,都是各地原商会提供给总部使用的,柴某、徐小福、茅秀芬的三张卡和K宝都在北京其暂住的地方,其被抓获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扣押;张某丙的卡和K宝是在佟坤处,这四张卡里的钱都是各地环民上缴的借助款。

2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借记卡资料查询结果、明细查询结果,证明:账号为62×××10、户名为戴某霞的农业银行卡于2011年6月30日开户,用于发放环民月金及收取服务月金及月金。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10日冻结该账户金额人民币169239.67元。

22、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借记卡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账号为62×××74、户名为刘某甲的农业银行卡,用于收纳各地原商会上缴入商款发放月金后剩余资金,由商汇部马某龙打入。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1日冻结该账户金额人民币1851264.01元。

23、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借记卡资料查询结果、交易明细查询结果等,证明:账号为62×××79、户名为王俊英的农业银行卡,用于收纳各地原商会上缴入商款发放月金后剩余资金,由商汇部马某龙、李某乙打入。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1日冻结该账户金额人民币5205636.97元。

24、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借记卡资料查询结果、账务流水情况、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结果等,证明:账号为62×××74、户名为张凤田的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5月14日开户,用于明明商各地原商会入商款收缴及月金发放。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1日冻结该账户金额人民币1422429.07元。

25、被告人马某龙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份之前,刘某凤让张凤田办了一个农行卡和K宝邮到商务部,后其按照刘某凤的要求将收款账户上的余额全部转到张凤田账户上,要发款的时候再从张凤田账户转到各个原商会提供的发款账户,到了6月份,刘某凤让其把各个原商会收款账户上的钱直接打到发款账户上使用,如果余额不多就放在原来账户上,如果余额超过10万就打到张凤田账户上。张凤田的银行卡原来只有10万元,后来卡上的钱全部是明明商收取的环民借助款。

26、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账户交易明细、借记卡资料查询结果等,证明:账号为62×××78、户名为柴某的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8月10日开户,用于明明商各原商会入商款的收缴。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28日冻结该账户金额人民币510690元。

27、未到庭证人柴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3月加入明明商桐庐原商会,2014年8月份,钱某平最后一次到桐庐搞会通时,桐庐原商会的人让其办理一张农行卡连同K宝给明明商使用,其办了一张尾号为1778的农行卡连同K宝放在会通的地方,其没有用过该卡。

28、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开户申请书、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账号为62×××76、户名为徐小福的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8月11日开户,用于明明商各原商会入商款收缴及月金发放。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29日冻结该账户金额人民币688338.5元。

29、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开户申请书、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账号为62×××75、户名为茅秀芬的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8月11日开户,用于明明商各原商会入商款收缴及月金发放。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29日冻结该账户金额人民币801983元。

30、未到庭证人李某乙提供的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间各地上缴借助款的情况以及如皋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明:证人李某乙根据中国明明商商汇部电脑、U盘内的数据,统计出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间,明明商收缴借助款共计72597937.17元。

31、如皋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提取笔录:

(1)如皋市公安局提取了明明商商治部门邮箱、文化部邮箱、戴某霞QQ15×××96邮箱、商务部邮箱、商汇部邮箱、商代部邮箱、皮某琴的电子邮箱,并对部分内容打印装卷;

(2)如皋市公安局对从戴某霞处扣押的红色WD硬盘、李某乙处扣押的黑色HP优盘、黑银色LENOVO优盘、刘某凤处扣押的银色LENPVO优盘、刘某处扣押的白色MASO优盘、深蓝色台电优盘、台式机硬盘、银白色台电优盘、银色SSK优盘、马某龙处扣押的黑色SAMSUNG硬盘、台式机硬盘两只内的数据,进行了提取存储(保存于移动硬盘A内)。

上述证据的内容包括:《商治部门和西南地区的工作汇总》、《汝吾伊之家群则》、明明商组织财务统计(各大区上缴借助款、发放月金的明细表款、发放月金的明细表、各地原商会上交银行卡及银行K宝及卡主身份证扫描件)、刘某、刘某凤、戴某霞、孙某和、马某龙等人会通视频、录音、照片、明明商宣传资料,证明被告人刘某、刘某凤、皮某琴、戴某霞、孙某和、马某龙、钱某平等组织、领导传销的事实。

32、未到庭证人马某的证言及马某提供的票据、合同,证明:2013年5月4日刘某凤以葛桂荣的名义和马某签订了合同,租赁马某石景山区琳琅庄园5号楼606室(石景山区琅山5号楼606室)的房屋。2014年4月刘某凤的丈夫宋忠财与马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

33、如皋市公安局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北京市接收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证明: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31日查封宋忠财名下石景山区琳琅庄园5号楼606室房屋(石景山区琅山5号楼606室)。

34、如皋市公安局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证明:龙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8月5日,协助如皋市公安局查封被告人刘某、刘某凤、戴某霞在龙口市东海怡海馨苑的42-1-1003室、29-13车库、42-1-1103室、29-5车库、41-1-1103室、29-3车库、40-149商铺。

35、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收款凭证、收款明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等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刘某、刘某凤、戴某霞购买了龙口市怡海馨苑42幢1单元1003室,42幢1单元1103室、41幢1单元1103室。29号楼13号车库、29号楼5号车库、29号楼3号车库。40号楼149号商铺、38号楼135号商铺。

36、未到庭证人杜某(怡海馨苑售楼处销售部经理)的证言及提供的购房订单复印件、商品房收款专用收据复印件,证明:怡海馨苑42号楼1单元1003室、29号楼13号车库认购人是刘某;41号楼1单元1103室、29号楼3号车库认购人是戴某霞;42号楼1单元1103室、29号楼5号车库认购人是刘赛;40号楼149号商铺认购人是耿茹娟;38号楼135号商铺认购人是王楚奇。

37、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谢某提供的装饰协议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其于2014年6月份接了装修怡海馨苑三套住房的业务,分别是42号楼1单元1003室、1103室、41号楼1单元1103室。刘某、戴某霞等人在6月份购买了3台海尔冰箱、3台洗衣机、3台饮水机、9台空调等电器用于上述住房。

38、如皋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于2014年7月1日对被告人刘某的住处北京市石景山庄琳琅庄园5号楼606室进行搜查,扣押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摄像机1部、平板电脑1台、酷比魔方1个、台式电脑硬盘1个等物品及相关明明商传销资料。

39、如皋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于2014年7月1日对被告人刘某凤的住处北京市石景山庄琳琅庄园4号楼1501室进行搜查,扣押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平板电脑1台、电脑硬盘1块、苏宁电器购物发票、优盘1只、紫光电工数码录音笔1只等物品。

40、如皋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于2014年7月2日对被告人戴某霞的暂住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海特花园39号楼1806室进行搜查,扣押欣诺科电脑1台、打印机2台、Vido原道平板电脑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摄像机1台、移动硬盘1个等物品及相关明明商传销资料。

41、如皋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于2014年7月1日对被告人孙某法的住处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海阳光小区2号楼1802室进行搜查,扣押华硕X201E笔记本电脑1台。

42、如皋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于2014年7月1日对马某龙、李某乙的住处北京市石景山庄杨庄中区御景山5号楼5单元1201室进行搜查,从李某乙处扣押联想G480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手机1部、优盘2个、iPad平板电脑1台、台式电脑2台、惠普打印机2台等物品;从马某龙处扣押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iPad平板电脑1台、苹果5S手机1部、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硬盘2个、移动硬盘1个等物品。

43、如皋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于2014年9月4日对被告人皮某琴的住处北京市密云县檀营国际生态城13幢701室进行搜查,扣押现金10万元、移动硬盘3个、笔记本电脑3台、台式电脑1台等物品以及明明商相关资料。

44、如皋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于2014年10月21日对被告人钱某平的住处上海市普陀区泰山三村27号楼503室进行搜查,扣押电脑硬盘1个等物品。

45、如皋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于2014年12月5日对张某乙的租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康馨家园5号楼1单元3103室进行搜查,扣押硬盘3只、U盘1只、微型计算机1台等物品以及相关明明商传销资料。

46、如皋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于2014年10月11日对徐某丙的住处北京市大兴区新居里小区32号楼3单元502室进行搜查,扣押移动硬盘1个、U盘1个、电脑硬盘1个等物品。

47、如皋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于2014年9月15日对武某丙的住处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盆夭村山湾1号进行搜查,扣押电脑主机1台以及相关明明商传销资料。

48、如皋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于2014年11月3日对夏某住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19号地调院8幢306室进行搜查,扣押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品。

49、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从沈某丁处扣押人民币4万元、IBM笔记本电脑1台、U盘4个等物品(上述物品已由如皋市公安局移送高邮市公安局)。从桑某兰处扣押联想G400电脑1台、打印机1台等物品。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

50、如皋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人卢某甲的证言、证人卢某甲提供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殷某于2013年9月20日与桑学如(卢某甲的妻子)签订合同,租赁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中区5号楼12层5单元1201室,公安机关查获明明商传销资料。

51、如皋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未到庭证人丛某(勇晓龙的母亲)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勇晓龙从北京回到威海市经区长峰馨安苑小区18-202家中,当时带回一台明明商总部配发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被如皋市公安局扣押。

52、如皋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证明: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30日对勇晓龙等人的住处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新春西里雍景四季小区10幢三单元1301室进行搜查,扣押硬盘3个、内存条3个、打印机2台、台式电脑3台、显示器3台等物品以及相关明明商传销资料。

53、如皋市公安局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扣押清单,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于2014年7月31日,协助如皋市公安局查封被告人刘某凤名下登记的号牌为京N×××××号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发动机号为B5254794697947、车辆识别代码为YVICT2456E1696767),如皋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1日予以扣押。

54、部分参与明明商传销组织的证人证言:

重庆九龙坡(8人)

未到庭证人梁某甲均、罗某甲、罗某乙、熊某、毛某、莫某、翁某、韩世英的证言及汇款小票3张,证实九龙坡明明商是由皮某琴组建起来,上述人员参与传销的相关事实。

江苏武进(11人)

未到庭证人舒某甲、李某丙于2014年9月9日的证言,证明:2011年他们加入明明商组织,认识了皮某琴。2013年皮某琴建立空中课堂,皮某琴是明明商总部商治部人员,“汝吾伊之家”QQ群群主。

未到庭证人闵某、李某丁、舒某乙、李某戊、陆某甲、陈某乙、李某己、朱某甲、华某的证言,证明:上述人员参与明明商组织的相关事实。

江苏高邮(9人)

未到庭证人林某于2014年8月21日的证言,证明:2011年8、9月其加入明明商;2013年7月明明商成立高邮原商会,安装电子平台;参加华东大区文艺汇演;2014年6、7月份华东大区服务人员钱某平到高邮组织学习。

未到庭证人房某、徐某甲、戴某、陈某丙、季某、刘某乙、刘某丙、陈某丁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加入明明商传销的相关事实。

浙江桐庐(8人)

未到庭证人姚某、王某甲、徐某乙、王某乙、郭某甲、张某丁、郑某、方某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加入明明商传销的相关事实。

江苏启东(10人)

未到庭证人倪某、陆某乙、姜某甲、严某、李某庚、沈某甲、仇某、施某、陈某戊、余某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加入明明商传销的相关事实。

山西井陉(9人)

未到庭证人及红某、武某甲、苏某、武某乙、吴拉秀、王某丙、王某丁、吴某甲、胡玉文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加入明明商传销的相关事实。

河南宝丰(12人)

未到庭证人刘某丁、韩某甲、何某甲、王某戊、张某戊、付某、韩某乙、张某己、吴某乙、牛某、王某己、赵某乙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加入明明商传销的相关事实。

山西晋中(7人)

未到庭证人李某辛、张某庚、何某乙、彭某、董某、曹某、沈某乙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加入明明商传销的相关事实。

山西太谷(7人)

未到庭证人柳某、周某甲、段某、李某壬、孔某、木某、王某庚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加入明明商传销的相关事实。

山西浮山(1人)

未到庭证人李某癸的证言,证明其于2011年11月加入明明商;明明商商治部门助理,创办浮山新凤街原商会;2014年1月8日召开华北大区联欢会;向商治戴某霞咨询问题;参加汝吾伊之家QQ群,群主是皮某琴。

山西孝义(5人)

未到庭证人张某辛、陈某己、梁某乙、王某辛、张某壬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加入明明商传销的相关事实

未到庭证人张某癸(武某丙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14年4、5月份,张某癸经武某丙的朋友介绍加入明明商的事实。

江苏刘桥原商会证人证言:

未到庭证人李某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1年6月加入明明商,2014年2月21日归海加入明明商刘桥原商会,其是商爱。2014年3月26日被查之后,陈某甲没有继续参加会通、组环,而其他人仍然在做明明商。3月26日以后,资金还是打给张某甲,张某甲再往上打。

未到庭证人沙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1年10月加入明明商,2013年12月份左右,其加入明明商刘桥原商会,其是商委。2013年12月,陈某甲通知几个无首去常州参加华东大区明明商文化汇演与和谐文化交流会,其也去的。陈某甲被调查后,负责收款、往上打款的是张某甲,负责与华东大区及总部联系的是桑某兰。

未到庭证人陆某丙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其加入明明商的,2014年元月加入明明商刘桥原商会。2014年3月底陈某甲、张某甲被查之后,陈某甲不再参与,主要是桑某兰、张某甲等几个无首继续从事明明商。

未到庭证人陶某、杨某甲、陈某庚、陈某辛、崔某、邓某、李某丑、卢某乙、沈某丙、石某、王某壬、吴某丙、冒安斌、杨某乙、张某子、张某丑、周某乙、周某丙、姜某乙、陈某庚、黄某、朱某乙、郭某乙、韩某丙、章某、钱某甲、钱某乙、孙某乙、汤某的证言,证明上述加入明明商的相关事实。

55、未到庭证人勇晓龙(明明商总部工作人员)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刘某拍板同意建立一个连接互联网的电子平台,刘某凤就布置了具体的工作:(1)商务、商汇结合日常工作、提出新的电子平台需要增加的功能,(2)由左丽君与天津姓李的联系做新的电子平台,(3)由殷某负责联系服务器的租赁。

2013年10月下旬,新系统未投入前,刘某、刘某凤在北京砂锅村组织动员会议,马某龙讲解了新电子平台,刘某、刘某凤安排皮某琴在“汝吾伊之家”QQ群向全国环民通报明明商总部开始启用新电子平台,宣传进入新电子平台的好处,让环民都加入。

2013年10月底的时候,刘某、刘某凤召集商务部、商汇部召开动员大会,大会内容是指派孙某和下发系统运行、系统操作须知等通知,指派勇晓龙、殷某、李某壬到华南、华东大区,指派宋某、孙小茹到东北大区指导系统安装运行,指派马某龙、李某乙到华北大区指导系统的安装运行以及留守商汇部维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作,指派孙某和和邵先桂留守商务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指派李某壬、孙小茹负责跟大区的服务人员进行会通,交流、宣传明明商的文化,讲解系统内各类财务表格的填写。

2013年11月份,明明商电子平台运行后,刘某、刘某凤要求马某龙在QQ上建立一个“系统操作员交流群”,目的是指导基层原商会能够正常稳步运行新系统。

电子平台运行投入使用后,为了便于商务部、商汇部与六个大区之间的联系,刘某、刘某凤安排商汇部注册六个大区邮箱,马某龙让勇晓龙注册好邮箱,刘某凤让勇晓龙将邮箱分发至六个大区。

2013年11月10日左右,刘某凤和刘某召集商务部、商汇部全体人员开会,会议主要内容是分配工作任务:勇晓龙负责华东大区的系统管理;宋某负责东北大区的系统管理;殷某负责华南大区和西北大区的系统管理;马某龙负责华北大区的系统管理以及主管商汇部的日常工作;李某乙负责西南大区的系统管理;孙某和负责管理商务部日常工作。刘某宣布新系统运行之后,所有人不发放工资,每个人都需要生根发芽,领取月金。让马某龙建立“系统操作员交流群”QQ群,解决明明商新系统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2014年春节前,刘某、刘某凤让马某龙以总部商汇部的名义以年终统账为由给六大区下发通知,要求上交所收取的借助款。马某龙安排李某乙通过QQ群给各大区商汇负责人下发通知,华南大区拒交。刘某凤下令将华南大区的电子平台账户冻结。春节后,刘某、刘某凤召集除华南大区以外的分管领导、服务人员以及总部商务部所有人员,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华南大区的各个原商会进行整顿。

2014年1月份,华北大区在山西浮山组织大型的联谊会,费用经过刘某凤批准,由商汇部马某龙经手报销。

2014年2、3月份,刘某和刘某凤要求商汇部和商务部一起通知各个大区把所有K宝上交到总部,上交的K宝由马某龙负责收集。

2014年3、4月份,刘某凤、刘某说总部查到勇晓龙、宋某、殷某存在私自调改时间、私自挂下线的情况,刘某凤、刘某到商汇部开会,点名批评。

华东大区的分管领导是孙某法,大区中心负责人是钱某平,服务人员是张某乙、李婉季。2014年6月6日、7日,钱某平组织华东大区开会,勇晓龙以华东地区电脑操作员的身份参加,孙某和以商务部的身份参加,参加会议的还有华东大区各个原商会的商务代表,大会的目的是交流明明商文化以及解决电脑系统出现的问题。会议费用经刘某凤、孙某和批准,商汇部的马某龙给予报销。

56、未到庭证人殷某(明明商总部工作人员)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3年6月,殷某至中国明明商总部商汇部工作,2014年4月底,调至商务部工作。在明明商北京总部工作期间,从事月金的录入发放、管理大区的系统操作员、负责服务器的租赁、维护、数据备份。

2013年10月份,明明商电子平台推广使用前,刘某、刘某凤在北京砂锅村组织了动员大会,马某龙、宋某在会上介绍了电子平台的功能与使用,并操作演示。2013年11月份,刘某、刘某凤把商务部和商汇部的全体人员集合在商务部开会,分组去指导各大区的软件安装与使用工作。让马某龙在QQ上建立一个“系统操作员交流群”。

商汇部的左丽君离开后,刘某、刘某凤让马某龙做商汇部负责人。马某龙管理商汇部邮箱、全国原商会月金发放和借助款上交,并向刘某、刘某凤汇报。

孙某和是商务部负责人,管理商务部邮箱、统计环民的月金名单、金额、处理原商会所反映的问题,向刘某、刘某凤汇报工作。

皮某琴负责在汝吾伊之家QQ群讲课,宣传明明商文化、传达明明商总部的思路和要求。

2014年7月份,皮某琴多次打电话给殷某,让他考虑跟着她继续从事明明商活动。

57、未到庭证人宋某(又名宋大勇)的证言,证明:2013年上半年宋某到中国明明商北京总部工作,先在商务部,后来被调到网络部,网络部撤销后又到了商汇部,2014年5月,从商汇部调到商务部。

2013年10月份左右,刘某、刘某凤安排宋某和马某龙到北京砂锅村对各大区人员培训新电子平台的操作使用方法,马某龙讲授如何安装环民注册平台以及如何录入信息等内容。

商汇部的总负责人是刘某凤,具体管事的是马某龙。

孙某和是商务部的负责人,电子平台使用前,负责将司契单上的人员信息录入明明商旧版的系统。

戴某霞是明明商文化部部长,皮某琴负责管理“汝吾伊之家”QQ群以及在课堂上宣传明明商。

2014年7月,刘某、刘某凤联系不上后,宋某曾接到皮某琴电话,让宋某重新架设电子平台系统。

58、未到庭证人夏某的证言,证明:夏某于2011年6月份加入中国明明商,系总部商察代表,隶属商代部门,协助商代部门负责人孙某法管理华东大区。

2013年7月,夏某在北京砂锅村参加了由戴均雨主持的会议,总部要求各大区服务人员到各自大区服务,发展当地的明明商市场。

2013年8月,夏某陪同孙某法确定华东大区服务中心地点,孙某法一开始定在山东烟台,后改为上海。

2013年10月,孙某法带领夏某、沈某丁至北京砂锅村开会,学习新的电子平台的使用和安装,戴均雨以总部名义布置任务,要求服务人员至各分管大区安装和推广新电子平台。之后,孙某法带领夏某、沈某丁至常州,联系附近城市原商会人员参加培训。

2013年11月左右,夏某从孙某法处获知总部决定由钱某平担任华东大区服务中心负责人,沈某丁将华东大区邮箱及密码交给钱某平。

2014年正月初八,北京总部通知八大商察及六大区的服务人员在砂锅村召开会议,戴均雨主持,刘某通报了朱权林拒绝上交借助款的事情,组建三人小组去华南大区整顿市场。

2014年4月左右,总部召开会议,宣布成立三人小组到东北整顿市场。

明明商组织有一个汝吾伊之家的QQ群空中课堂,群主是皮某琴。北京总部的很多通知之类的信息通过这个平台传达给基层环民;环民在群里交流分享加入明明商组织的感受。

59、未到庭证人李某乙(明明商总部工作人员)的证言及其提供的会议记录本、整理的财务资料,证明:

2013年9月21日,李某乙到明明商商汇部门工作,在明明商商汇部做统计,包括借助款收款、月金发款、余款统计。刘某凤主管财务,李某乙的工作由刘某凤安排。

2013年10月下旬,明明商联网的电子平台系统已经做好,在10月份发放月金前一两天,刘某凤、刘某组织商汇部全体人员开了一次会,刘某凤主持,给商汇部的人员进行任务布置,要求在联网电子平台下发前对该平台进行全面测试、检查漏洞,对发现的问题汇总,与软件开发人员进行沟通完善,要求殷某进行数据备份;安排马某龙给各大区领导下发通知。

2013年11月份,新的电子平台测试完成开始进行使用。刘某、刘某凤安排李某乙等人以及各大区负责人进行电子平台培训。马某龙讲电子平台录入,李某乙讲财务表格的填写、上报。刘某、刘某凤安排商汇部建立一个QQ群,通过QQ群与各地原商会交流电子平台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予以解答和讲解,商汇部的5个人都参加,分片指导,群主是马某龙。11月中旬,刘某、刘某凤再组织商务、商汇全体人员在商务部开会,刘某凤主持会议,到各大区工作的人员将各地情况进行汇报,之后刘某凤对商务、商汇两个部门的工作进行分工。

2014年5月初,刘某凤打电话给马某龙,让他通知商汇部的人员到商务部开会,刘某、刘某凤安排商汇部和商务部通知各个原商会上交两个农行K宝和农行卡到总部,一个用于收款,一个用于发款。这次开会还制定了商汇部的工作细则和签订保密协议。

60、未到庭证人沈某丁的证言,证明:其加入的QQ群有汝吾伊之家1(群主皮某琴)、原商会群(群主皮某琴)、活动交流群(群主皮某琴)、中国明明商商察合纵群。

2013年9月,孙某法打电话说他是明明商总部的商代代表,让其帮他服务市场。一起服务市场的有孙某法、夏某,地区有山东省烟台市、青岛市,有安徽省合肥市、利辛县,有江苏省常州市、南通市通州市、启东市、高邮市,有浙江省的宁波市、绍兴市、杭州市、上虞市,有上海市。服务的内容:(1)教会各个原商会的电脑操作员系统录入;(2)告之明明商操作群的QQ号,远程联络如何操作电子系统,处理电子系统遇到的问题;(3)宣传明明商的形势,以华东大区的职员的身份与环民做交流。

2013年9月华东大区筹建大区服务中心,孙某法带沈某丁、夏某到烟台考察。华东大区是商代部挂钩负责,在人员配齐之前,是孙某法、沈某丁、夏某负责华东大区的工作,人员配齐了之后,华东大区交给钱某平负责,张某乙负责华东大区商汇工作,审核电子平台。

2013年10月沈某丁参加总部会议,刘某凤、刘某及总部八大部门领导及商察人员参加,由戴均雨主持,会议内容是学习联网电子平台模块,马某龙讲解、演示,戴均雨以总部名义要求到各自分管大区推广电子平台。

2013年10月左右,八个常察部门负责人还有各大区代表到北京开会,刘某、刘某凤、戴均雨都参加的,华东大区沈某丁、孙某法、钱某平、夏某去的,会后,刘某凤把华东大区的人喊到一起单独交流的,把华东大区的邮箱交给钱某平负责,孙某法把华东大区组建好后把工作交给钱某平的,孙某法是商代部门负责人分管华东大区。

2013年12月,沈某丁和夏某到南通,夏某对陈某甲进行了新系统的讲解,教陈某甲电子平台操作,沈某丁将表格上传到华东大区邮箱并联系钱某平审批上报,钱某平审批上报后,沈某丁再联系勇晓龙将刘桥原商会的平台账号和密码发回,由沈某丁转交给陈某甲。

常州的文艺汇演是2013年12月29日在常州一个度假村里面举行的,主持人是李某丙,嘉宾有刘某凤、刘某、戴均雨,他们是以总部的身份参加的。文艺汇演之前的致辞是皮某琴作的,在演出中途的时候,孙某法以华东大区负责人的身份讲话,钱某平代表华东大区讲结束语。刘某中途和最后也进行了发言,对华东大区的工作进行了肯定,宣传明明商的前景。

2014年正月初八,总部通知八大部门商察以及六大区“服务”人员到北京“会通”。会议由商治部门戴均雨牵头,刘某以总部负责人的身份出席,刘某凤以商汇部门负责人出席,刘某在会议开始的时候,以总部负责人的身份对与会人员进行了思想动员,明确所有人员都要服从商治部门戴均雨的安排,然后由戴均雨具体布置工作。会上通报了朱权林负责的华南大区的市场财务出现了截留资金问题,决定组建三人小组整顿华南大区,戴均雨负责检查督促。2014年4月份,戴均雨以商治部门名义组织会通,整顿东北市场。

61、未到庭证人徐某丙的证言,证明:其2011年3月加入明明商,认识九商之一刘某。2013年4、5月,王殿祥组织人员在北京海特饭店开会,成立明明商新北京总部,确定各部门及负责人,总部负责人由王殿祥担任,刘某协助王,刘某凤是商汇部门负责人负责管钱。

新北京总部组建后不久刘某凤电话联系徐某丙,刘某凤说有个朋友建议她借鉴其他直销组织使用的电子系统管理明明商全国市场,徐某丙同意的。

2013年5月中旬上海总部通知刘某接管北京总部,2013年7、8月份总部又发消息让朱权林接管北京总部。8月底9月初刘某凤打电话给让徐某丙去北京。到场的有刘某、刘某凤、戴均雨、孔繁清、张凤田、孙某法等人,刘某称刘冠兰以总部的名义让他将北京总部交给朱权林。徐某丙说明明商只有唯一的领航人鲍红春,刘某、刘某凤为首的北京总部是按照鲍红春思路走的。

2013年9月底,刘某凤打电话联系徐某丙到北京总部看新招的大学生演示新电子平台运用情况,刘某提出要举行一次大型会通,10月份,刘某凤联系徐某丙到刘某住处再次商量会通的事情,有徐某丙、刘某、刘某凤、戴均雨四个人商议,刘某凤提出要播放鲍红春的电话录音,让与会人员认可电子平台,同时要求徐某丙以上海总部代表身份讲话并交钱申请加入电子平台。

2013年11月21日北京会通,主要就是推广电子平台,这次会议是戴均雨主持的,徐某丙发言说其是上海总部的代表,因为当时明明商在闹分裂,就是告诉大家明明商是有总部的,只为鲍红春一个人服务,并说鲍红春同意推广电子平台。2014年3月徐某丙与刘某凤去监狱看鲍红春。刘某、刘某凤要求徐某丙将鲍红春庭审时所见所闻写出来,文章写好后交给刘某的。2014年7月皮某琴打电话告诉徐某丙,刘某、刘某凤出事被抓,皮某琴的意思明明商要继续运作。

62、未到庭证人武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年后,戴某霞指派武某丙和北京原商会的李某癸、杨利贞到四川成都西南地区去服务市场,在成都组建了原商会,之后又去的梅山、开县、重庆市区服务。2014年6月底,戴某霞通知武某丙到北京,刘某、刘某凤、戴某霞三人和武某丙谈话。戴某霞让武某丙到北京总部负责明明商商务部。

2014年7月,皮某琴说中国明明商不能停下来,停下来市场就乱套了。皮某琴让武某丙注册六个电子邮箱,把原商会的表格、司契单、汇款小票发到这六个邮箱,她要用电子邮箱来继续运作明明商。

63、未到庭证人常某的证言,证明:常某是明明商商爱部门负责人,分管华北大区。

2013年年底,刘某让华北大区搞迎新春联欢会来鼓舞各大区的士气,费用由总部负责,要求华北大区要把联欢会搞得隆重体面。联欢会是在山西浮山举办的,刘某代表总部讲话,戴均雨代表商治部门讲话,刘某凤代表商汇部门讲话,常某代表商爱部门讲话。吴某丁和佟坤代表华北大区讲话。

2014年正月初八,明明商组织在北京砂锅村召开会通,会议由戴某霞主持,刘某对朱权林拒缴华南大区借助款的行为进行了通报,罢免了朱权林商备部门负责人的职务。会上戴某霞指派人员到华南大区各原商会整顿市场。

2014年4月份,刘某通知常某到北京砂锅村去参加商察培训会,出席的人有刘某、刘某凤、戴均雨、孙某法、夏某、吴某丁、武某丙等人,戴均雨主讲总商察的标准,如何去服务市场。这次会议戴均雨再次指派人员去整顿市场。

64、未到庭证人吴某丁的证言,证明:2013年的7月,皮某琴把QQ群重新开了,群名改为“汝吾伊之家”,“汝吾伊之家”有5个群,另外还有一个叫“活动交流群”。“汝吾伊之家”QQ群的群主是皮某琴,吴某丁在群里做过管理员。吴某丁按照皮某琴的安排,进行讲课、分享,主要宣传明明商资料。

2013年10月13号,在北京砂锅村马成兰家里,明明商北京总部召开了总部八大部门、六大区所有服务人员的会议,这次会议刘某讲,要在全国范围内引入电子平台进行管理。

2013年12月,刘某跟常好(常某)说,要搞一个明明商环民组环录像,给下面原商会做模板,常好交吴某丁办理,吴某丁将拍摄好的录像交给戴均雨。

2014年正月初八,在北京砂锅村开会,会议戴均雨主持,刘某说开会主要是因为华南大区出了问题,市场出现问题由商治部门管理。因朱权林的华南大区拒绝上缴借助款,戴均雨宣布总部决定成立三人临时工作小组,以总部“总商察”身份前往华南大区进行市场整顿,将朱权林管理的华南大区各原商会拉回北京总部。在会上刘某宣布撤销朱权林商备部门负责人及华南区负责人的职务,重新明确商备负责人为黄社强。刘某打电话给吴某丁,让其担任华南大区的大区负责人,配合黄社强的工作。

2014年7月份之后,电子平台系统上不去了,当时皮某琴在QQ群里说是系统在升级,过了几天,吴某丁到佟坤家后,开始管理原来武某丙使用的商务部邮箱,邮箱的用户名和密码是皮某琴提供的,其主要工作就是回复邮箱里面的环民提问和初步整理环民上报的月报表,当时已经有王少娄和王俊英的两张卡是用来收取原商会打过来的借助款。

65、未到庭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9月底加入中国明明商。2013年12月中旬,孙某法提出让张某乙到华东大区服务中心做商务,之后钱某平将电子平台华东大区账户及密码交给张某乙。

华东大区服务中心服务人员共5人,有张某乙、钱某平、沈某丁、夏某、孙某法,张某乙是华东大区商务,负责大区各原商会新录入电子平台资料、汇款小票的审核确认;钱某平是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管理华东大区邮箱、华东大区各原商会的会通、原商会申领电子平台的审核等工作;沈某丁、夏某是总部商察人员,协助孙某法管理各原商会,主要工作是到各原商会实地组织会通;孙某法是服务中心的分管领导。

66、当庭播放的明明商视频资料,内容:2013年12月29日常州华东大区文艺会演;2013年7月3日乳山会议,证明刘某、刘某凤、戴某霞等人组织、领导明明商传销活动的事实。

67、如皋市公安机关从皮某琴处扣押的记录本,证明:“汝吾伊之家”QQ群的管理、流程、传达明明商总部精神、2014年7、8月的明明商工作安排、月金发放、人员重组的记录。

68、被告人刘某凤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1年或2012年刘某凤加入中国明明商。中国明明商的领航人一开始是鲍红春,之后是王殿祥、朱权林,再后来是刘某。八大部门有商务、商汇、商治、商代等部门。商务部门的负责人是孙哲(孙某和),商治部门的负责人是戴某霞,商代部门的负责人是孙某法。全国市场划分为六个大区。商汇部门由刘某凤负责,刘某凤转达刘某的意见,月金的发放由马某龙做好报表给刘某凤核对。

2013年7月以后刘某把全国市场划分为六大区,分别是东北、华东、华南、华北、西南、西北,陆续任命了六大区的负责人,华东大区负责人是钱某平,人员有沈某丁、夏某、张某乙。

2013年11月刘某和朱权林在北京砂锅村召开了电子平台会议,参加的人有上海总部代表徐某丙、八大部门、六大区的负责人。会议是刘某组织召集的,刘某给刘某凤、戴某霞名单让她们通知人来开会,刘某自己也通知了一部分人来开会。

明明商启用电子平台管理后,商汇部门负责收借助款,发放月金、服务月金,保管结余的借助款,支付房租、办公、车旅等费用。

皮某琴是“汝吾伊之家”QQ群的群主,在群里讲课,宣传明明商,管理QQ群。

刘某凤以总部商汇部门负责人的身份出席过2013年12月的江苏常州华东大区迎新春文艺汇演、2014年初的山西浮山文艺汇演。这几次活动刘某、戴某霞均参加的。

朱权林因不上缴借助款,刘某组织整顿,是让戴某霞负责的,因为戴某霞是商治部门的负责人。

明明商结余的借助款都在农行K宝上,马某龙保管一部分,刘某有一部分。2014年5月,刘某、刘某凤、戴某霞商量,用结余款在山东龙口以刘某凤侄女刘赛的名字买了一套房子和车库,以刘某的名字买了一套房子和车库,以戴某霞的名字买了一套房子和车库,以刘某凤的女儿耿茹娟、戴某霞女儿的名义各买了一间商铺。另外在北京买的北京市石景山区琳琅庄园5栋606号房,一辆沃尔沃越野车都是用结余的借助款买的。

69、被告人戴某霞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2012年底,戴某霞加入明明商。2013年7月参加山东乳山大会,刘某让其负责商治部门,分管西南大区,后兼任文化部部长。商治部门主要负责环民犯错之后的惩罚工作,另外收集、保存明明商以前、现在的文字、影像资料等,负责组织联欢会、文艺活动。

中国明明商有八个部门,分别是商备代表朱权林、商代代表孙某法、商务代表孙哲、商汇代表刘某凤、商爱代表常好、商星代表孔繁清、商委代表许拉英。商汇部门的负责人是刘某凤,主要就是负责钱的;商务部门的负责人是孙哲,主要负责管理环民的;商治部门主要负责管理商治邮箱,下面的环民有什么问题通过邮件发过来了,戴某霞请示了刘某、刘某凤之后再回复;商爱部门的负责人是常好,主要负责调解各部门的关系;商代部门的负责人是孙某法,主要负责会通、开会;商星的负责人是孔繁清;商委的负责人是许拉英;商备的负责人一开始是朱权林,朱权林走了之后是黄社强。刘某负责全国市场,重大事项都是刘某决定,但很多时候都是刘某凤出面安排。

皮某琴负责管理“汝吾伊之家”QQ群。“汝吾伊之家”QQ群用于环民交流、分享明明商的感受,由群管理员安排;另外总商察有个QQ交流群“总商察合纵群”,用于总商察之间交流,群主是戴某霞。

戴某霞参加过2013年7月乳山会议、2013年10月和11月北京砂锅村关于电子平台启用的两次会通,山西浮山文艺汇演、华东大区的迎新春文艺汇演。

2014年2月,因为朱权林负责的华南大区收的借助款没有上交总部,刘某和刘某凤通知八个部门和六个大区的负责人及服务人员到北京参加紧急会议。会议室由戴某霞主持,在会上,刘某通报了朱权林的情况,撤销朱权林华南大区负责人的资格及“商备”部门负责人的资格;重新明确商备负责人为黄社强,吴某丁为华南大区服务中心负责人;决定成立三人小组,以“总商察”的身份下去进行整顿市场,由戴某霞负责。

2014年6月,戴某霞跟随刘某、刘某凤去山东购买三套住房及车库,还有两间店铺。

70、被告人孙某和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3年7月初,孙某和至明明商总部工作,担任商务部负责人。管理总部商务邮箱,对商务部门的日常情况进行管理,汇总各地原商会上报资料出现的错误和问题后向刘某凤报告。

商务部相当于明明商的办公室,负责上传下达、收集保管资料,同时负责管理明明商商务邮件,解答各地原商会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联网电子平台启用前,各地原商会向商务部上报环民预报表、组环表、生根发芽表、流金表,收到表格后根据各大区、各原商会进行分类整理汇总再交给商汇部门录入单机版电子平台,商汇再给下发借助款收款账号。联网电子平台启用后,商务部日常工作只负责商务部邮件和总部的各类通知的下发。

2013年7月,刘某、刘某凤在山东乳山召开会议,孙某和以商务部门代表身份参加会议,向与会人员讲解了单机版电子平台操作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乳山会议后,孙某和让宋某、马某龙做好在“汝吾伊之家”QQ群讲解单机版电子平台操作流程和下发单机版电子平台安装软件包的准备工作,让马某龙在QQ群讲解单机版电子平台操作流程。期间,孙某和起草了一份关于“归海程序和归海后的操作等问题”的通知下发给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2013年9月下旬,刘某、刘某凤在商务部召开商务、商汇全体人员会议,刘某凤通报了联网电子平台已经设计完成,要求孙某和做好联网电子平台下发推广的准备工作。会后,孙某和通过商务邮箱给各大区下发了总部决定近期启用联网电子平台的通知。

10月底11月初,刘某、刘某凤在北京砂锅村开会,宣布明明商正式启用联网电子平台,会上马某龙进行演示、讲解。同期,皮某琴在“汝吾伊之家”QQ群里面宣传明明商有了自己的新系统,让环民都加入新的电子平台。

2014年春节后,正月初八或初九,刘某、刘某凤在北京砂锅村组织部门负责人、服务人员以及六大区服务人员会议,总部决定组建临时三人小组前往华南整顿市场,孙某和根据各小组行程安排给相应的原商会下发通知,通知各原商会接待总部商察服务人员。

2014年五一节后,马某龙转达刘某凤的通知,要求孙某和以总部名义给各原商会下发通知,要求各原商会重新办理两张银行卡,并开通K宝,卡办好后连同密码一起邮寄至总部商务部。孙某和按照要求将通知下发给六大区,再由六大区分发至原商会。

2014年6月初,华东大区向商务部申请举行电子平台录入活动经费,孙某和根据刘某凤指示,转发给马某龙,同时安排孙某和、勇晓龙以总部商察身份前往上海参加活动。

2014年6月,孙某和从明明商辞职,把掌管的总部商务部电脑、商务部邮箱及密码交给武某丙,同时将日常工作的处理流程等情况向武某丙进行介绍,并指导处理了当天商务部收到的两份邮件。

2014年8月初,皮某琴打电话给孙某和,让孙某和想办法租赁一个服务器,孙某和帮忙联系网络公司,提供其朋友黄剑波银行卡号给皮某琴,之后,皮某琴汇120500元给孙某和用于租赁服务器。

71、被告人马某龙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3年6、7月份,马某龙至明明商总部商务部工作。因总部提出制定电子平台,马某龙与宋某等人一起去天津与姓李的谈制作电子平台的细节要求。从天津回北京总部后,刘某、刘某凤安排马某龙为商汇部负责人,统筹商汇部工作,负责华北大区。

10月底11月初,刘某、刘某凤在北京组织会议,人员是明明商各大区领导、总部部门负责人和服务人员。马某龙在会议上讲解即将启用的新电子平台、如何使用电子平台等。

刘某凤要求商汇部门申请六个邮箱给六大区使用,由六大区负责直接对各原商会进行日常管理服务,总部各部门只与六大区对接。马某龙安排勇晓龙注册了六个邮箱,由总部发给各大区的分管领导。

2013年11月,刘某、刘某凤在明明商商务部办公点召开商汇、商务全体人员会议。刘某凤对商务、商汇两个部门人员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由马某龙负责商汇邮箱,兼任华北大区电子平台系统管理员,并负责商会部门的总账管理。要求马某龙在QQ上建立一个“系统操作员交流群”,用来指导原商会操作新系统。

电子平台运行后,商汇部的主要工作就是新环民账号激活,每月月金生成、发放,月底整理财务报表,另外负责报日常开支费用。华北、华东两次文艺汇演活动经费是商汇部报销的。日常费用报销不需要签字批准,各笔费用报销时,先发邮件给商务,商务核实事由,事由存在,马某龙再向刘某凤请示报批,刘某凤批准后马某龙予以报支、发放。

2014年5月,刘某、刘某凤召集商务部、商汇部全体人员在商务部办公地点开会,两个部门人员变动,要求各个部门签订保密协议制定工作细则,进行业务分工。这次会议后,让商汇部和商务部一起通知各个原商会上缴两个农行K宝及银行卡到总部。

明明商成立文化部以后,戴某霞任文化部的负责人,负责策划会议、联络各大商察、管理西南大区等。商察是总部派出去检查、指导原商会工作的人员,如果有问题就可以直接向戴某霞反映。

商治部的人员有戴某霞和皮某琴。刘某、刘某凤曾让皮某琴在“汝吾伊之家”的QQ群里面宣传中国明明商有了自己的新系统,让环民都加入新的电子平台。

72、被告人孙某法的供述,主要内容是:孙某法于2011年3月加入明明商。2013年2月至北京总商委,担任商备部负责人。

2013年7月,山东乳山会议,刘某宣布全国分六大区,华东大区由商代负责。孙某法任商代负责人,负责华东大区,包括山东、浙江、安徽、江苏、上海等地。2013年11月,刘某凤、刘某任命钱某平为华东大区服务中心负责人后,孙某法让沈某丁把华东大区邮箱及密码交给钱某平,同时交代夏某将实地下发电子平台时收取的各原商会电子平台申领表整理后交给钱某平。

2013年10月,刘某组织八大部门负责人在北京开会,宣布电子平台启用。马某龙演示如何使用电子平台,沈某丁学习了电子平台的操作。会通要求到原商会实地安装推广电子平台。孙某法带领夏某、沈某丁到青岛、烟台、靖江、南通通州、浙江绍兴、上虞等地服务市场。

明明商有个QQ群叫汝吾伊之家,负责人是皮某琴。2013年12月29日,常州武进的联欢会系由孙某法联系皮某琴,由皮某琴进行开展。当天,皮某琴上台致辞。

2014年2月,刘某、刘某凤召集,戴均雨主持牵头,成立三人小组,整顿华南大区市场。戴均雨要求总商察每天汇报当天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经三人组各人确认后通过电子邮箱上报给戴均雨。2014年4月,总部组织整顿东北市场,还是戴均雨主持、分配任务。

73、被告人皮某琴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1年9月,皮某琴加入明明商。2012年2、3月份,皮某琴在网上建立QQ群,参加明明商的宣讲活动,包括百川归海群、传统文化群、信资互助群等。2012年10月份,皮某琴开通QQ房间,明明商的环民通过QQ好友,进入该房间进行交流。2012年12月份,该QQ群被皮某琴关掉。2013年7月份,戴某霞通知皮某琴,让皮某琴把原先的QQ群开起来,皮某琴重新开通该QQ群,后改名“汝吾伊之家”,用于宣传明明商文化。汝吾伊之家QQ群里有四个群,皮某琴为群主,确定了群管理员,由管理员根据戴某霞制定的QQ群会通分享流程,规范运作会通分享内容。2013年12月底,华东大区举办联欢会,皮某琴联系活动地点,并致开幕词。2014年3、4月,南通刘桥原商会被查,陈某甲曾向皮某琴咨询,皮某琴批评其会通人员太多,违反明明商规定。

2014年4月,刘某、刘某凤让皮某琴搬至北京石景山,便于沟通,更好地做明明商。2014年7月,刘某凤、刘某、戴某霞等人联系不上后,皮某琴与武某丙、佟坤等人商量,将明明商继续做下去。皮某琴让武某丙重新申请新的六大区邮箱,用于和原商会、大区联系,由佟坤等人负责提供环民打款账号、发放月金,让孙某和联系人找服务器,重新架构明明商电子平台。皮某琴负责答疑邮箱,并在QQ群里安抚环民,称电子平台系统升级中,改用新注册的六大区邮箱、答疑邮箱与原商会、大区联系,将环民资料、月金表、组环表的上报至新六大区邮箱,鼓励环民把明明商继续做下去。

74、被告人钱某平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1年9月份,其加入中国明明商。2013年11月,刘某凤通知其到北京,在北京郊区参加了一次会通,会上刘某凤、刘某宣布其做华东大区的负责人。被告人钱某平职责是管理华东大区的邮箱,回复环民的邮件,服务市场。

2013年年底,商代部负责人孙某法联系其,说华东大区要搞一次文艺汇演,筹备工作是皮某琴、李某丙负责的。会上由皮某琴致开幕词,刘某代表总部、刘某凤代表总部商汇部、戴均雨代表总部文化部、孙某法代表总部商代部作了发言,然后是各原商会表演节目,最后由其代表华东大区作总结发言。

2014年2月份,刘某凤通知其到北京开会,这次是全国总商察会议,会上宣布开除朱权林华南大区负责人的身份;常好讲明明商的服务体系;孙哲和小勇讲系统的公正性和报表制作方法。

2014年3月份,其开始到华东大区下属原商会去服务,去过桐庐、慈溪、安徽利辛、蜀山、南通刘桥、启东、南京、高邮、宁波等原商会,向原商会传达总部的思路。3月份之后,刘某凤和汝吾伊之家QQ群的主持人金如美多次要求其到群里去讲讲课,其讲了三次课。

2014年6月份,其向总部刘某凤汇报准备搞一次商务培训会议。6月6日在上海金山一家饭店举办了华东大区商务培训会议。

2014年7月份,皮某琴跟其联系,说现在明明商的人好多都被公安抓了,各大区的邮箱、汝吾伊之家QQ群公安已经掌握了,让其更改大区的邮箱密码,其试了改不了,皮某琴就让其把邮箱里的邮件全部删了,并在“汝吾伊之家”QQ群里让人退群。到7月底的时候,皮某琴跟其联系,说明明商还是要继续做下去,环民的月金也要发了,皮某琴重新申请了六个大区邮箱,发在汝吾伊之家QQ群的群里共享,另外让其通知原商会无首用别人的信息重新开银行账户,办理K宝,并由其收集后再寄给皮某琴。

7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主要内容是:被告人张某甲于2011年12月加入中国明明商,后因明明商被打击处理停了下来。2013年11月,陈某甲打电话给其,说明明商又重新开始了,使用新的电子化系统,正规化管理;陈某甲想申请成立刘桥原商会,需组织五个人做原商会的无首,问其是否愿意;其同意的。陈某甲还联系了桑某兰、李某子、沙某等几个人,恢复南通原商会。

2014年3月,刘桥原商会被如皋查处,之后陈某甲就不参与了。因下面的环民还在继续发展,桑某兰找总部,总部说的可以继续发展,要低调做,其和桑某兰就继续发展刘桥原商会的,一直做到2014年6月份。

7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明:2012年2月,其从事的中国明明商被查处,其就停下不做了。2013年10月下旬,其联系华东大区要求归海从新加入明明商。华东大区同意其归海后,其找到桑某兰、沙某、张某甲等人申请成立刘桥原商会,桑某兰做商代、沙某做商委、张某甲做商汇、陶某做商爱、其做商务,其负责将原商会无首名单上传到商代部门邮箱。

汝吾伊之家QQ群,是明明商环民参加的,群主是常州人皮某琴。2014年1月,华东大区通过QQ群通知到常州武进参加联欢会,各个省的各个原商会都派人参加,每个原商会出三个节目。刘桥原商会有8个人去参加的。

2014年3月26日,林梓会通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其就不再参与刘桥原商会的具体运作了。

77、被告人桑某兰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3年9月份,陈某甲说明明商的总部重新建立了电子化管理平台,老的环民可以归海继续做,其就参加的。其属于通州原商会,张某甲是商汇,陈某甲是商务。张某甲负责收取新环民的借助款,并负责把资金交上去,陈某甲是负责把每个环民的资料收集齐全后通过明明商的网络传上去。2014年3月26日,原商会在如皋市林梓会通时被工商、公安查了之后,陈某甲就不敢做了,其和张某甲接手了陈某甲的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凤、皮某琴、戴某霞、孙某和、马某龙、孙某法、钱某平、张某甲、陈某甲组织、领导以宣传和谐文化、创建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借助款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刘某、刘某凤、皮某琴、戴某霞、孙某和、马某龙、孙某法、钱某平、张某甲犯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刘某凤、皮某琴、戴某霞、孙某和、马某龙、孙某法、钱某平、张某甲、陈某甲在各自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某和、马某龙、孙某法、钱某平、张某甲、陈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凤、皮某琴、戴某霞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明明商组织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他人参加传销并发展下线,属于传销组织。在明明商原组织者、领导者被刑处后,被告人刘某重新组织、领导明明商传销组织,组织构架、任命人员,发起、策划使用电子平台实施传销,涉案总金额超过7000万元,情节严重,该事实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故对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某凤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凤作为明明商传销组织重要部门商汇部负责人,统管明明商财务,积极推行明明商电子平台传销,参与明明商重大决策,对明明商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应当对全案传销人员、金额承当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刘某凤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凤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凤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戴某霞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戴某霞担任明明商传销组织商治部门负责人,分管西南大区,兼任该组织文化部部长,积极实施管理、宣传明明商传销组织,应当认定为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其犯罪的数额包括且不限于西南大区。故对辩护人提出第1、2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戴某霞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皮某琴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皮某琴曾参加过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本次重新加入明明商传销组织,开通QQ群,积极宣传、发展传销,在明知被告人刘某等人涉嫌传销被抓获后,仍接手管理该组织,继续运作传销活动,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孙某和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某和担任明明商商务部负责人,承担管理、宣传等职责,应当认定为传销组织的管理人员,属于主犯,但相对于主要领导者,被告人孙某和作用较小,可在量刑时考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某和自愿认罪,在案发前主动辞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第2、3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某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龙加入明明商传销组织后,联系他人制作、测试电子平台,负责商汇部门日常工作,管理传销资金的收、发,指导、培训电子平台操作。应当认定为主犯。但相对于主要领导者,其作用较小,可在量刑时考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某法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某法担任明明商传销组织商代部门负责人,负责华东大区,对华东大区明明商传销组织发展运作起到关键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第1、3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钱某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钱某平担任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华东大区服务中心负责人,对华东大区传销人员实施管理、宣传、培训,应当认定为主犯,但相对于主要领导者,被告人钱某平作用较小,可在量刑时考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钱某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皮某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戴某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孙某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三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马某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孙某法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钱某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九年十月二十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二、如皋市公安局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五百零三万八千一百四十三元及赃物京N×××××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财物(详见附表1)(均暂存于如皋市公安局),予以没收,由如皋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皋市公安局查封的房产:北京市石景山区琅山5号楼6层606室、山东省龙口市东海怡海馨苑42-1-1003室、29-13号车库、42-1-1103室、29-5号车库、41-1-1103室、29-3号车库、40-149号商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皋市公安局冻结的各涉案银行张婧等八人账户内赃款合计人民币一千二百零六万一千八百三十三元二角二分(详见附表2),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建辉

人民陪审员吴建平

人民陪审员陆新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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