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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373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4   阅读: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号    (2021)沪0116刑初37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邱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卡易信”平台搭建注册网名为“767卡盟”的网站,对接“绿箭”网站购买“绝地求生”游戏外挂(XYZ),后加价出售牟利,交易笔数为463笔,数量为509个,销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699.40元。

经鉴定,“XYZ”外挂均绕过了《绝地求生》游戏的保护机制,未经游戏授权获取了游戏的数据,增加透视显示配件、枪支、投掷物品、药品、防具、战利品、空投及各种载具等功能,对《绝地求生》游戏具有破坏性。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书、营业执照、《绝地求生》游戏著作权注册证及游戏外挂打击专项授权,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数据光盘、工作情况、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违法销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可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被告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朱彩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包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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