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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378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4   阅读: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号    (2021)沪0116刑初37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金晨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在卡易信平台开设“创梦卡盟”网站,通过对接“绿箭卡盟”,贩卖“XYZ”外挂卡密共计420笔,违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892.2元。经鉴定,“XYZ”外挂绕过了《绝地求生》游戏的保护机制,未经游戏授权获取了游戏的数据,增加透视显示配件、枪支、投掷物品、药品、防具、战利品、空投及各种载具等功能,对《绝地求生》游戏具有破坏性。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签字确认的照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书、营业执照、《绝地求生》游戏著作权注册证及游戏外挂打击专项授权,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数据光盘、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侦破经过、抓获经过以及调取的户籍资料,退赃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因法律意识淡薄实施犯罪行为,犯罪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社会危害性小,且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违法销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对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磊

审 判 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俞继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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