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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81刑初173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号    (2021)闽0181刑初173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一部刑诉〔2021〕Z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1年2月1日依法转为认罪认罚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钟华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以人民币180元通过亿网科技公司网站(另案处理)购买到www.fjzttz.com域名。为了增加该网站的网友浏览量,被告人何某某先后上传了多款软件。2020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他网站发现一款名叫“佛系老王上网v2.2.16网络高铁飞”翻墙软件,只要下载并安装该软件到手机,就可以不经过允许,随意浏览国外的网站。后被告人何某某将该软件上传到其上述购买的网站上。截止案发,该软件在上述网站被先后下载333次。2020年12月25日,经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软件具有建立跨境信道联网通信功能。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上述家中被查获,现场还查扣到涉案台式电脑主机一台。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钟华珍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以人民币180元通过亿网科技公司网站(另案处理)购买到www.fjzttz.com域名。为了增加该网站的网友浏览量,被告人何某某先后上传了多款软件。2020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他网站发现一款名叫“佛系老王上网v2.2.16网络高铁飞”翻墙软件,只要下载并安装该软件到手机,就可以不经过允许,随意浏览国外的网站。后被告人何某某将该软件上传到其上述购买的网站上。截止案发,该软件在上述网站被先后下载333次。2020年12月25日,经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软件具有建立跨境信道联网通信功能。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村××街××巷××号住所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现场还查扣到涉案台式电脑主机一台。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电脑主机一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备案管理系统表、租赁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演示实验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宣告缓刑。辩护人钟华珍关于被告人何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繁金

人民陪审员  陈祖进

人民陪审员  林登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雨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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