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1)沪0116刑初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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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黄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彭某通过“卡某某”平台搭建注册域名为“www.0XXX.XXkm.com”、网名为“XXXX卡盟”的网站,对接“绿某”网站购买“绝地求生”游戏外挂,后加价出售牟利。经鉴定,“绝地求生”游戏外挂系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彭某销售“绝地求生”游戏外挂(XYZ)的交易笔数为711笔,销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754.90元。
被告人彭某于2020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彭某退缴了违法所得10754.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书、营业执照、《绝地求生》游戏著作权登记证及游戏外挂打击专项授权,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数据光盘及工作情况、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彭某因法律知识所限从事上述犯罪行为,但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也较小,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牟利为目的,违法销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彭某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彭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在案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孙 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珠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