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0)苏0826刑初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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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一刑诉〔2020〕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魏某某2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魏某某2及其辩护人刘大海、徐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魏某某2与陈某某1在网络上联系并商议好,由被告人魏某某2编写《冒险岛2》游戏的外挂程序软件,由被告人陈某某1在网络上进行销售卡密获利,并按照比例对销售金额进行分配。后被告人魏某某2编写《冒险岛2》游戏的外挂程序软件“冒险岛2【17.9.13】.exe”通过网络发给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1通过卡奥网进行销售卡密,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34054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39769元,被告人魏某某2非法获利人民币94285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魏某某2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1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2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1、魏某某2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某1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1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被告人魏某某2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某某2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魏某某2与陈某某1在网络上联系并商议好,由被告人魏某某2编写《冒险岛2》游戏的外挂程序软件,由被告人陈某某1在网络上进行销售卡密获利,并按照比例对销售金额进行分配。后被告人魏某某2编写《冒险岛2》游戏的外挂程序软件“冒险岛2【17.9.13】.exe”通过网络发给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1通过卡奥网进行销售卡密,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34054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39769元,被告人魏某某2非法获利人民币94285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2主动投案,被告人陈某某1被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均已全部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1、魏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宋加永的供述,证人朱晗、张某等人的证言,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淮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电子数据,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魏某某2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1、魏某某2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某2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1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1、魏某某2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1、魏某某2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某1、魏某某2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陈某某1、魏某某2的犯罪性质、情节、退赃情况及社会危害性等,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魏某某2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暂存于涟水县公安局账户上的人民币134054元(其中含被告人陈某某139769元、被告人魏某某294285元)系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礼彬
人民陪审员 胡大海
人民陪审员 张月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侯秀丽
书记员郭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