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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1003刑初30号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号    (2021)鄂1003刑初30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指控事实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知其搭建的VPN通道能够突破网络安全管理限制,访问境外被屏蔽的互联网网站,仍在其创建的域名icu.bet上出售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29781.5元。

被告人王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指控罪名

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王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沙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沙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2978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路由器1个、U盘1个、黑色iPhone 7 Plus 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安 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媛

书 记 员 朱 倩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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