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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5刑初5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号    (2021)粤0115刑初5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徐田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刘华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编写“爬虫”软件用于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旗下的“大麦网”平台上抢票,并以人民币1888元到6888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该软件,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爬虫”软件具有以非常规的方式构造和发送网络请求,模拟用户在大麦网平台手动下单和购买商品的功能;具有以非常规手段模拟用户识别和输入图形验证码的功能,该功能可绕过大麦网平台的人机识别验证机制,以非常规方式访问大麦网平台的资源。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与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协议》。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身份材料、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指认、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等材料、涉案财物移送清单、刑事报案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中警鉴字(2019)666号检验报告、证人吴某、何某的证言、被害公司委托人陈海勇陈述、相关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亦当庭供认,认罪认罚,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被告人陈某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等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且在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协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意见于法有据部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陈某某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上缴国库(扣押的被告人陈某某3张银行卡内款项列入追缴范围)。

三、扣押在案的U盘1个、手机1台(白色小米牌,号码为1371928****)、电脑主机1台、移动硬盘1个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名态

人民陪审员  黄钧仲

人民陪审员  岳茂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一松

书记员马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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