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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刑初1693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08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4刑初1693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1〕1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玉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被害人家属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超速驾驶“北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某路口处,小型轿车前部和于某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于某某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于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民警传唤到案。经检测,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2.5mg/100ml。经鉴定,于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引起死亡。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某无责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齐某、李某1、王某1、周某、许某、刘某、王某2、王某3、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鉴定委托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记录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行车记录,监控录像,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于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关于对被告人于某某从重处罚的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智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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