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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刑初1517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08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4刑初1517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1〕1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红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陶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29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区××号楼西侧处,驾驶“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车号:×××)由北向南倒车过程中,与冯某1(男,殁年86岁)驾驶的电动轮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冯某1受伤,电动轮椅损坏。冯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6月17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冯某1无责任。

2021年5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调查,后如实供述。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在庭审中,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指定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过失犯罪,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具备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条件,建议对马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区××号楼西侧处,驾驶“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车牌号:×××)由北向南倒车过程中,与冯某1(男,殁年86岁)驾驶的电动轮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冯某1受伤,电动轮椅损坏。冯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6月17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冯某1无责任。经鉴定,冯某1符合胸部损伤导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引起死亡;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021年5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调查,后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122接报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张某、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检验单,酒精含量吹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材料,接受证据清单,保险单,营业执照,诊断证明,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过失犯罪,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建议对马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具备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条件的意见,在量刑时酌予考虑。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佳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李福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司照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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