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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3刑初1264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08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1264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朱茂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及其辩护人肖宏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本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7月7日5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京承高速进京方向21公里加600米处,被告人谷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载徐某1由北向南行驶时,适有被害人卢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谷某某车前部右侧与卢某货车后部左侧相撞,导致两车又与高速公路西侧防护栏相撞后翻入西侧路沟内,卢某当场死亡,谷某某、徐某1受伤,两车及高速设施、轻型仓栅式货车所载货物损坏。谷某某随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后被民警传唤到案。经认定,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卢某、徐某1无责任。经鉴定,徐某1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卢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徐某1对被告人卢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徐某1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谷某某系自首,取得徐某1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刘某、徐某2、徐某3的证言,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京承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现场勘查记录,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监控录像,谅解书,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谷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耿若诗

书 记 员  赵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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