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486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21]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于2021年4月26日19时48分许,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密关路石城镇水堡子村南时,适有张福清由西向东步行,小型轿车左前部与张福清身体接触后,小型轿车右侧与路牙接触,造成小型轿车损坏、张福清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福清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福清无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郭某某拨打电话报警且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被告人郭某某家属已代为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民事赔偿部分已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另行判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郭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建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小琴
书 记 员 张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