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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3刑初1251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09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1251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1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谌某某驾驶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龙塘辅线新世纪葡萄园东侧处,适有被害人赵某驾驶轻便三轮摩托车(无号牌)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轻便三轮摩托车左后部相撞,造成赵某死亡,两车损坏。经认定,谌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小型普通客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工作状况正常,行驶速度高于58.9km/h,低于66.6km/h。

被告人谌某某后主动到案。

另,本案民事问题已和解并履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谌某某系自首,且民事问题已和解、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谌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为谌某某系自首、初犯、偶犯、过失犯罪,人身危险性小,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谌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素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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